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閆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02閱讀量:(1597)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章民初字第246號
原告:閆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尤飛,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居民,住章丘市,現(xiàn)在山東省濟南監(jiān)獄服刑。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鎮(zhèn)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飛、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自由戀愛,于2003年1月4日登記結(jié)婚。2006年10月3日生一子,取名王某川。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婚后常發(fā)生矛盾,本以為有孩子后會好轉(zhuǎn),但生孩子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原告曾想過離婚,也曾吵架后到民政局離婚,但為了孩子最終沒離。被告人品較差,2009年7月因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原告對此感覺失望透頂,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F(xiàn)原告經(jīng)過充分考慮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7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去民政局離婚是在吵架氣頭上的事,不是雙方真實意愿,被告不同意離婚。這幾年被告不斷改造,表現(xiàn)很好,已獲得減刑。被告理解原告所受的壓力,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但雙方感情未破裂,被告承諾以后自己各方面都積極向好的方向發(fā)展,不再讓原告失望,請原告給被告一個和好的機會。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戀愛,于2003年1月4日登記結(jié)婚。2006年10月3日生一子,取名王某川,現(xiàn)跟隨原告生活。雙方婚后有時發(fā)生矛盾。2009年7月,被告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F(xiàn)被告在監(jiān)獄服刑中。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不愿意離婚,均系各人意愿表達,社會應予以理解,但是否應準予雙方離婚,應以法律規(guī)定的“感情確已破裂”為準繩。本案中,原、被告雖是自愿登記結(jié)婚,但婚后有時發(fā)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F(xiàn)被告因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被判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guī)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第11條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被告屬于其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且刑期較長,原告要求離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雙方婚生子王某川原告要求由其撫養(yǎng),被告表示同意,可由原告繼續(xù)撫養(yǎng)。關于撫養(yǎng)費,考慮到被告現(xiàn)正服刑,可待被告服刑期滿后,雙方另行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休意見﹥》第11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閆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川由原告閆某某撫養(yǎng)至其獨立生活為止。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閆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鎮(zhèn)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記錄員 魏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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