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寧某、路某不當?shù)美m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06閱讀量:(1483)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大民一終字第0085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中山營業(yè)區(qū)員工。
委托代理人:趙籽錚,遼寧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某,遼寧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某,哈爾濱銀行大連總行員工。
委托代理人:劉春瑩,遼寧海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慶東,遼寧海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路某,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靳某,大連滋樂貿(mào)易有限公司職員。
原審原告陳某訴原審被告寧某、路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754號民事判決,陳某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5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陳某的委托代理人趙籽錚,被上訴人寧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慶東、劉春瑩,被上訴人路某的委托代理人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一審訴稱:原告與被告寧某系朋友關(guān)系。二被告系朋友關(guān)系。2013年7月初,二被告因參與理財投資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22萬元。原告之后兩次通過銀行及網(wǎng)上匯款給二被告22萬元。2013年7月10號、7月11號、7月18日,被告路某先后向原告還款10000元、18226元、1800元,余款至今未還。原告認為與二被告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真實合法有效,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償還借款人民幣189974元及利息。
被告寧某一審辯稱:原告的22萬元是投資,被告寧某沒有向原告借款,只是幫原告的忙。2013年7月8日寧某向路某轉(zhuǎn)款126000元,后來原告又把寧某墊付的6000元還給寧某,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路某一審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2013年7月是原告通過被告寧某委托被告路某為其進行理財投資,原告對投資風險了解。原、被告雙方?jīng)]有簽訂借款協(xié)議,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只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不能證明存在借款關(guān)系,雙方都承認互相不相識,且借款沒有打欠條,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8日,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zhuǎn)款存入被告寧某哈爾濱銀行開戶卡人民幣120000元,同日被告寧某通過網(wǎng)銀轉(zhuǎn)賬支付被告路某銀行卡人民幣126000元。2013年7月12日原告通過銀行柜臺存入被告寧某銀行卡人民幣6000元,7月18日原告通過網(wǎng)銀轉(zhuǎn)賬二筆分別存入被告路某銀行卡各人民幣50000元。2013年7月10號、7月11號、7月18日,被告路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分別存入原告陳某銀行卡上10000元、18226元、1421元?,F(xiàn)原告持銀行轉(zhuǎn)賬單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還借款189974元及利息,二被告均辯稱轉(zhuǎn)賬款項系投資非借款關(guān)系,故均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陳某憑銀行轉(zhuǎn)賬流水明細來證明其與二被告存在借款事實,而與二名被告當庭辯論三方之間不存在借款事實的意見相違背,而原告又無其他證據(jù)能夠證明與二被告存在真正的借款關(guān)系,故其要求二被告返還借款的訴請缺少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其訴請。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1OO元,由原告負擔。
陳某上訴的請求是: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或者發(fā)回重審,由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理由:二被上訴人無法提供任何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取得款項有合法依據(jù),上訴人已提供了匯款事實,能夠認定被上訴人為不當?shù)美?/p>
被上訴人寧某對陳某上訴請求及理由的答辯意見是: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一審法院以民間借貸分配舉證責任給上訴人并無不當,所以上訴人的理由不成立,即使按照上訴人所主張的不當?shù)美?,本案一審查明事實中也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寧某并不存在所謂的不當?shù)美那樾危瑢幠持皇菐椭显V人轉(zhuǎn)款,只有一筆款項126000元是幫上訴人轉(zhuǎn)款而其余的款項都為上訴人直接轉(zhuǎn)款,被上訴人寧某認為本案既非不當?shù)美申P(guān)系也非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屬于一種投資理財關(guān)系,系上訴人與第二被告人之間的關(guān)系,與被上訴人寧某無直接聯(lián)系,故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路某對陳某上訴請求及理由的答辯意見是:一審已經(jīng)陳述清楚是投資關(guān)系,并不是民間借貸和不當?shù)美?,陳某通過寧某轉(zhuǎn)12.6萬元給路某,還有陳某自己給路某也轉(zhuǎn)了10萬元,總共22萬元的款項路某也轉(zhuǎn)給了投資公司,現(xiàn)在投資公司跑路了,從轉(zhuǎn)款事實來看本案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特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認為二被上訴人無法提供任何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取得款項有合法依據(jù),上訴人已提供了匯款事實,能夠認定被上訴人為不當?shù)美纳显V理由,盡管陳某提供了其匯款的相關(guān)證據(jù),但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主張二被上訴人應償還借款及利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F(xiàn)二被上訴人均主張上訴人所匯款項系其購買游戲幣用于投資理財,且被上訴人路某于2013年7月10號、7月11號、7月18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分別存入上訴人陳某銀行卡上的10000元、18226元、1421元系上訴人投資所得的回報,上訴人雖予以否認但亦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綜上,本院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00元(上訴人陳某已預交),由上訴人陳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衛(wèi)
代理審判員 王虹
代理審判員 王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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