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某與楊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08閱讀量:(1458)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226民初5106號
原告: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寧??h。
委托訴訟代理人:施云霞,浙江知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學成,浙江知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寧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啟勇,浙江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楊某為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巧麗獨任審判。2016年9月21日,本案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施云霞,被告楊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啟勇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何某某訴請要求:一、判令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楊某離婚;二、婚生兒子何某2由原告何某某撫養(yǎng)成人,被告楊某按800元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至兒子何某2成年時止。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開始戀愛,于××××年××月××日在寧海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雙方生育兒子何某2。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系。雙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較深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雖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但并無實質性矛盾。今后只要雙方多為子女及家庭利益考慮,做到互敬互愛、互諒互讓,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之精神,當庭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楊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為37×××92,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yè)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劉巧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沈 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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