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紅靜交通肇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0閱讀量:(1375)
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渭濱刑初字第00101號
公訴機關(guān)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婧,女,27歲,漢族,大專文化。系被害人劉某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52歲,漢族,高中文化。系劉某婧之母(與被害人劉某某已離婚)。
委托代理人段廣琪,陜西國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高某某,男,27歲,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2013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qū)彛?014年2月2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寶雞市渭濱區(qū)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斗雞支公司。住所地寶雞市某某路西段。組織機構(gòu)代碼99451***—2。
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仝某,男,26歲,漢族,系該公司職工。
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寶渭檢刑訴字(2014)第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婧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進行了審理。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楊婷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段廣琪,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辯護人楊建平,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斗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仝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3年7月5日23時38分許,被告人高某某駕駛陜C3****號小轎車沿寶商渭河大橋由北向南行駛至橋面北段時,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行人劉某某撞倒,劉某某倒地后,又被其同向后方閆某駕駛的陜C5****號小轎車、張某某駕駛的LS****號小轎車相繼碾壓,致劉某某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高某某駕車逃逸。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高某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
對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110接警記錄單、自首接待記錄及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輛信息及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害人身份信息及戶口本、死亡醫(yī)學證明及殯葬證明、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等書證,證人閆某、張某某、郭武威、楊寧證言,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與辯解,尸體檢驗報告、物證鑒定書、血醇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車輛勘驗筆錄等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婧訴稱,本案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高某某負主要責任,閆某、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劉某某無責任。事發(fā)后,閆某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4萬元,張某某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3萬元,高某某未賠償。原告人的損失為喪葬費22165元、死亡賠償金4571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529325元,扣除閆某、張某某賠償?shù)?7萬元,余259325未得到賠償。因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斗雞支公司承保陜C3****號小轎車的的交強險,故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12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高某某予以賠償。
被告人高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供認,未作辯解。對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賠償。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愿意在庭后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請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斗雞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根據(jù)保險條例,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后逃逸,應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賠償,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5日23時38分許,被告人高某某駕駛陜C3****號小轎車沿寶商渭河大橋由北向南行駛至橋面北段時,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被害人劉某某撞倒,劉某某倒地后,又被由北向南行駛的閆某駕駛的陜C5****號小轎車、張某某駕駛的LS****號小轎車相繼碾壓,致劉某某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高某某駕車逃逸。2013年7月6日5時20分許,高某某前往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經(jīng)寶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渭濱大隊認定,被告人高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閆某、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害人劉某某無責任。
另查明,陜C3****號小轎車車主為李某田,高某某在事故當日借用該車輛。該車于2012年9月3日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斗雞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3日,保險限額為122000元。
又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婧損失為:喪葬費22165元、死亡賠償金457160元,共計479325元。經(jīng)協(xié)商,閆某向劉某婧賠償14萬元,張某某向劉某婧賠償13萬元。本案在審理階段,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屬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一致協(xié)議,由高某某在交強險限額之外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共計8萬元,協(xié)議履行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高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明案件來源系群眾報案。
2、自首接待記錄及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7月6日5時20分許前往金臺公安分局東風路派出所投案,后派出所將被告人移交給渭濱交警大隊處理。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高某某在案發(fā)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4、駕駛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證明被告人高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
5、行駛證、機動車輛信息及保險單證實,陜C3****號小轎車車主為李某田,該車于2012年9月3日在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斗雞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3日,保險限額為122000元。
6、被害人身份信息、戶口本證明被害人劉某某及附民原告人劉某婧的身份情況,證實二人為父女關(guān)系。
7、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人高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閆某、張某某負次要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8、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證明,經(jīng)協(xié)商,閆某向被害人親屬人賠償14萬元,張某某向被害人親屬賠償13萬元。
9、劉某某死亡醫(yī)學證明、殯葬證明、死亡注銷證明證實被害人劉某某系到醫(yī)院前死亡,現(xiàn)已被注銷戶籍。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閆某證言證明,其(改為第三人稱閆某,以下同)2013年7月5日晚駕駛陜C5****號小轎車,過了煙廠十字時,右側(cè)超了一輛白色的面包車,拐到其駕駛的車前行駛,其跟在后邊,剛一上寶商渭河大橋,前邊的面包車突然向右猛打了一把方向,點了一下剎車,因為橋上光線較暗,加之對面有來車,燈光一照,其沒有看見前方有異常就直接開過去了。剛一過去感覺到其駕駛的車突然顛簸了一下,白色面包車又拐到其車的前面。其停下車,左右看了看,沒有發(fā)現(xiàn)異常,就直接把車開到單位放下然后回家了。今天(即7月6日)下午其收拾車時,發(fā)現(xiàn)車左后輪上有血跡,聯(lián)想到車在橋上顛簸的情況,其心里有點害怕,因為在去單位的路上坐公交車時,聽到有人議論說昨晚寶商渭河大橋上有人被撞了,還有碾壓的事情,其意識到可能是自己的車將人碾壓了,其遂將情況告訴了單位領(lǐng)導,領(lǐng)導讓其前往交警隊說明情況。
2、證人張某某證言證明,2013年7月5日晚10時許,其駕駛LS****號小轎車從煙廠十字左轉(zhuǎn)后由北向南行駛上寶商渭河大橋,剛一上橋,其看見在路中間雙黃線西側(cè)第一車道內(nèi)有一個像袋子的東西,其沒減速和踩剎車,車壓上去的時候,其感覺不對勁,車下好像拖著什么東西,其有點擔心但沒有停車,后就會單位宿舍休息了。第二天早上,聽戰(zhàn)友講,昨晚在寶商渭河大橋上有車把人撞死了,車輛逃逸了,其很擔心,電話向領(lǐng)導匯報了7月5日晚上的情況,領(lǐng)導說等他回來。下午其去洗車,發(fā)現(xiàn)車底有血跡毛發(fā)等附著物,其確定7月5日晚在渭河橋上車碾壓的就是戰(zhàn)友說的那個人,等到7月7日下午領(lǐng)導回來問清情況并查看車輛后,讓其趕快開上車到交警隊說明情況。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與辯解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供認,以上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
四、勘驗、檢查筆錄:
1、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證明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勘驗檢查情況。
2、車輛勘驗筆錄證實,事故后經(jīng)公安人員勘查,發(fā)現(xiàn)陜C3****號車前引擎蓋中部靠左由前至后有1.2米的劃痕、前擋風駕駛座前有1.0×0.7m的蛛網(wǎng)式破裂前窗、左前A柱有0.3mc長度、0.01m深度的凹坑、左側(cè)倒視鏡脫落,有車內(nèi)電線與脫落倒試鏡相連,該車前后均無車牌。
五、鑒定意見
1、尸體檢驗報告證明被害人劉某某系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2、物證鑒定書證明陜C5****號小轎車、LS****號小轎車上的血樣來源于劉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3、血醇檢驗報告證明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0.07mg/100ml3。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可信,并相互關(guān)聯(lián),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高某某逃逸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在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因社區(qū)評估結(jié)果為被告人適合社區(qū)矯正,結(jié)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綜合考慮,對被告人高某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斗雞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予以賠償,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斗雞支公司的辯解意見,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斗雞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婧損失12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時,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董 兵
審 判 員 薛 蓮
人民陪審員 譚德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巴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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