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黃某等犯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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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衢開刑初字第279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學生。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qū)公安局民主派出所抓獲并臨時羈押,2015年5月13日被開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開化縣看守所。
辯護人汪雪飛,浙江三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無業(yè)。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qū)公安局民主派出所抓獲并臨時羈押,2015年5月13日被開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開化縣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甲,無業(yè)。因本案于2015年5月11日在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qū)被開化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并臨時羈押,2015年5月13日被開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F(xiàn)在居住地候審。
被告人潘某,無業(yè)。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qū)公安局民主派出所民警抓獲并臨時羈押,2015年5月13日被開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變更為取保候審?,F(xiàn)在居住地候審。
辯護人胡文杰,浙江誠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開化縣人民檢察院以開檢公訴刑訴(2015)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黃某、張某甲、潘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繆書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汪雪飛、被告人黃某、被告人張某甲、被告人潘某及其辯護人胡文杰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黃某、潘某、張某甲,通過冒充天貓內部人員的方式,多次詐騙被害人余某財物,涉案金額145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4年7、8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與被告人黃某冒充天貓店小二,通過QQ13×××91與寶樂軟件專營店的余某聯(lián)系,以保護寶樂軟件專營店內的寶貝不被下架為由索要好處費。余某通過支付寶將約定好的每個禮拜1000元保護費轉賬至被告人王某指定的支付寶賬戶。被告人王某與被告人黃某共計騙取被害人余某財物8000余元,后二人予以平分。
2、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冒充天貓店小二,通過QQ13×××91與寶樂軟件專營店的余某聯(lián)系,以幫余某介紹天貓API部主管為由,騙取余某10000元,余某通過支付寶將該筆款項轉賬至被告人王某指定支付寶賬戶。后被告人王某冒充天貓網(wǎng)站API部主管,用QQ22×××51與寶樂軟件專營店的余某聯(lián)系,以幫助余某注冊API端口為由,索要API端口注冊預付款30000元,余某通過支付寶將該筆款項轉至被告人王某指定的被告人潘某的支付寶賬號。被告人潘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實施詐騙活動過程中將其本人的支付寶賬號提供給被告人王某使用。后因被告人王某無法幫助余某注冊API端口,再次使用被告人潘某的支付寶賬號將25000元退還給余某。
3、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冒充天貓?zhí)摂M部部長,通過QQ64×××80與寶樂軟件專營店的余某聯(lián)系,以保護余某的網(wǎng)店為由,索要好處費100000元,余某通過支付寶將該筆款項轉賬至被告人王某從他人處購買的支付寶賬號10×××81@163.com。后因被告人王某無法提供該賬號的真實身份信息該筆款項被支付寶公司凍結,被告人王某稱需購買該賬戶的開戶信息,向余某索要2000元,仍未將該筆款項解凍。同年2月11日,余某通過銀行將95000元轉賬至被告人王某指定的被告人張某甲的6228***********5372號農業(yè)銀行卡上,后被被告人王某在ATM機上取現(xiàn)。被告人張某甲在明知王某實施詐騙活動過程中將其本人的農業(yè)銀行卡提供給被告人王某使用,并從中得到好處費2000元。
被告人王某、黃某、潘某、張某甲均系抓獲歸案。2015年5月10日,民警從被告人王某處扣押贓款68300元,同年6月5日,被告人張某甲退出贓款2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冒充天貓內部人員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張某甲、潘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活動仍提供幫助,其中被告人王某涉案金額145000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黃某涉案金額8000元,被告人張某甲涉案金額95000元,被告人潘某涉案金額30000元,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黃某、張某甲、潘某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系坦白,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黃某、張某甲、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某甲、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四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張某甲還提出其當時雖然懷疑被告人王某借卡是用于非法用途,但其不知道被告人王某借卡是用于詐騙。
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對被告人王某構成詐騙罪沒有異議,1、起訴書指控的第一筆8000元不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和被告人黃某保護余某店鋪商品不被下架、扣分或者罰款時才會收到保護費,應該是一種有償服務行為。如最后認定該筆犯罪事實構成詐騙罪,犯罪金額應以支付寶交易記錄6200元為準;2、被告人王某使用的技能和本領是被告人黃某教的,且犯意的提起者是被告人黃某,被告人王某在第一筆犯罪事實中只是從犯;3、被告人王某收取余某的30000元不屬詐騙行為,是民事委托行為。被告人王某是在知道API端口可以注冊的情況下收取余某API端口注冊預付款30000元,并多方打聽如何注冊API端口,因此,被告人王某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其得知已無法注冊,即如實告知余某,并退還了25000元,余某也表示同意。如算詐騙,金額應為未退還的5000元;4、起訴書第三筆中用于購買身份信息的2000元不構成詐騙。被告人王某并沒有向余某隱瞞該筆費用的用途,而且該筆款項是由余某直接打給李曉波,被告人王某并沒有得到該筆錢。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詐騙金額應為105000元。同時,被告人王某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案發(fā)時被告人王某為在校大學生,剛步入社會參加實習,其在校一貫表現(xiàn)良好,是偶犯、初犯;2、被告人王某已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3、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4、被告人王某與被告人黃某共同實施詐騙行為時系從犯,被告人王某與被告人張某甲、潘某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5、被害人余某對本案的發(fā)生具有重大的過錯;6、被告人王某被羈押已半年有余,足以警示和震懾其本人。綜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金額及表現(xiàn),建議對被告人王某適用緩刑。
被告人潘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收取余某的30000元不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收錢時認為API端口是可以注冊的,并沒有騙取財物的故意,故被告人潘某不構成犯罪。如果一定要認定為詐騙,那么認定未退還的5000元為宜。四被告人中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節(jié)最輕微,被告人潘某系在校大學生,應以教育為主,從輕處罰,建議對其適用管制或單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黃某通過冒充天貓內部人員的方式,多次詐騙被害人余某財物,被告人張某甲、潘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實施詐騙活動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及銀行卡提供給被告人王某使用,共計涉案金額14325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4年7、8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與被告人黃某冒充天貓店小二,通過QQ13×××91與寶樂軟件專營店的余某聯(lián)系,已保護寶樂軟件專營店內的寶貝不被下架為由索要好處費。余某通過支付寶將約定好的每個禮拜1000元保護費轉賬至被告人王某指定的支付寶賬戶。被告人王某與被告人黃某共計騙取被害人余某財物6250元,后二人予以平分。
2、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冒充天貓店小二,通過QQ13×××91與寶樂軟件專營店的余某聯(lián)系,以幫余某介紹天貓API部主管為由,騙取余某10000元,余某通過支付寶將該筆款項轉賬至被告人王某指定支付寶賬戶。后被告人王某冒充天貓網(wǎng)站API部主管,用QQ22×××51與寶樂軟件專營店的余某聯(lián)系,以幫助余某注冊API端口為由,索要API端口注冊預付款30000元,余某通過支付寶將該筆款項轉至被告人王某指定的被告人潘某的支付寶賬號。被告人潘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實施詐騙活動過程中將其本人的支付寶賬號提供給被告人王某使用。后因被告人王某無法幫助余某注冊API端口,再次使用被告人潘某的支付寶賬號將25000元退還給余某。
3、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冒充天貓?zhí)摂M部部長,通過QQ64×××80與寶樂軟件專營店的余某聯(lián)系,以保護余某的網(wǎng)店為由,索要好處費100000元,余某通過支付寶將該筆款項轉賬至被告人王某從他人處購買的支付寶賬號10×××81@163.com。后因被告人王某無法提供該賬號的真實身份信息該筆款項被支付寶公司凍結,被告人王某稱需購買該賬戶的開戶信息,向余某索要2000元,仍未將該筆款項解凍。同年2月11日,余某通過銀行將95000元轉賬至被告人王某指定的被告人張某甲的6228***********5372號農業(yè)銀行卡上,后被被告人王某在ATM機上取現(xiàn)。被告人張某甲在明知被告人王某實施詐騙活動過程中將其本人的農業(yè)銀行卡提供給被告人王某使用,并從中得到好處費2000元。
2015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黃某、潘某被抓獲歸案,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張某甲被抓獲歸案。2015年5月10日,民警從被告人王某處扣押贓款68300元,同年6月5日,被告人張某甲退出贓款2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于2014年2月份之后經黃某介紹,到廣東省湛江市京東創(chuàng)業(yè)集團工作。其和黃某在攻擊組,主要工作職責是到網(wǎng)上看看同行的網(wǎng)店有沒有在違規(guī)經營商品,如果有就到網(wǎng)上去投訴他們的網(wǎng)店。做了一段時間其就了解了天貓網(wǎng)站查處違規(guī)經營網(wǎng)店的規(guī)則,其和黃某就想到冒充天貓的店小二可以騙取同行店鋪的錢。其和黃某主動聯(lián)系天貓有些違規(guī)經營店鋪的店主,告訴對方能夠躲避天貓排查,對方一開始不相信,其和黃某就打電話給天貓網(wǎng)站的客服舉報違規(guī)寶貝,天貓客服接到舉報通常就立即把違規(guī)寶貝下架,這樣對方就相信了,其和對方約定每個星期800元或者1000元的保護費。2014年7月份,其和黃某開始保護余某的寶樂軟件專營店的違規(guī)商品不被下架。其具體拿到幾次錢記不清了,大概是8000元,但其支付寶記錄里都有的,拿到的錢是其和黃某平分的。其和黃某其實并沒有能力保護別人網(wǎng)店的商品不被下架。
在2014年10月份的時候,寶樂軟件專營店老板余某聯(lián)系其,說想注冊一個API的入口,其剛開始也不知道是什么,后來其就去網(wǎng)上查。其和余某說需要介紹費10000元,幫余某介紹一個天貓公司API部的主管,余某就把錢匯到其的二個支付寶賬戶上,一個賬戶是其自己的,另一個賬戶的名字叫陳光明。后來其把自己另外一個QQ號碼告訴余某說是天貓公司API部的主管,其冒充API部主管告訴余某注冊一個API端口需要70000元費用,并要先付一半的錢,當時余某就把30000元錢匯到潘某的支付寶賬戶上。之后其去找真正的天貓店小二來辦這個事情,后來發(fā)現(xiàn)這個端口已經封閉不能創(chuàng)建。其就和余某說現(xiàn)在不能注冊了,其請客用掉5000元,把剩下的25000元用潘某的支付寶退還給余某。
2015年1月份,余某通過QQ與其聯(lián)系說公司一個新的網(wǎng)店需要店鋪推廣,做跑步機,請其幫忙排查不被下架。其說其一個人幫不了,需要內幕部的人幫忙,余某就讓其介紹內幕部領導認識。其又用另外一個QQ冒充自己是內幕部部長和他交流,并談好一年保護費100000元外加15%的干股,其就到網(wǎng)上買了一個支付寶賬戶,余某用支付寶匯款100000元到這個賬戶。后因為支付寶原因該筆錢被支付寶公司凍結,其就把支付寶的賬號和密碼告訴余某,讓余某去解決這個事情。因為需要注冊人真實的戶口本和身份證照片才能解凍,其就告訴余某需要2000元購買真實證件照片,余某就把2000元打款到其提供的一個支付寶賬號上,但是這100000元現(xiàn)在還是凍結在支付寶里面。后來余某又與其談價格,其和余某談到95000元,其就叫張某甲辦了一張農業(yè)銀行卡,讓余某把錢打到這個銀行卡上,后其通過五天時間把錢從銀行卡上取出來,其取完錢就把銀行卡還給張某甲了,并給了張某甲2000元。因為其答應余某要辦的事情辦不了,余某要求其退錢,其退不出來,就把余某聯(lián)系方式拉黑了。
潘某和張某甲知道打到他們支付寶、銀行卡上的錢是來路不正的,但不知道具體情況。潘某沒有得到好處,就是請他吃了幾頓夜宵,張某甲拿到2000元。
2、被告人黃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是其介紹王某、潘某到京東創(chuàng)業(yè)集團網(wǎng)店上班的。2014年上半年,其和王某一同在網(wǎng)店的攻擊組上班,工作職責主要是在網(wǎng)上觀測同行網(wǎng)店有沒有賣違規(guī)商品,如果有就舉報到淘寶公司,讓競爭對手的寶貝刪除或降權,同時其還發(fā)現(xiàn)天貓工作人員排查違規(guī)商品的時間周期,知道怎么樣去規(guī)避檢查,其就想到利用自己掌握的天貓排查違規(guī)商品的周期來冒充天貓的人,讓網(wǎng)店來規(guī)避天貓的檢查,從而騙取一些保護費。其就將這個想法告訴了王某,王某也同意了。2014年6、7月份,其發(fā)現(xiàn)寶樂軟件專營店在違規(guī)賣充值軟件,其先用旺旺和寶樂軟件專營店的旺旺聯(lián)系,說其天貓里面有人可以叫他們的寶貝死,也可以保護他們的寶貝,并讓他們和其QQ聯(lián)系,之后,王某就用QQ和他們聯(lián)系上。王某跟對方講每個星期收一次保護費,一個星期安全,對方周末就匯款給王某,王某就分錢給其。其臨時發(fā)現(xiàn)天貓有違規(guī)商品排查活動就及時告訴王某,王某再告訴對方網(wǎng)店。王某基本上是用支付寶轉賬給其,得到的錢是平分的,不過還有2、3次是現(xiàn)金給其,現(xiàn)金一起有800、900元左右,其一共分到6000元,其和王某一起和這家網(wǎng)店合作一個多月,后來因為天貓查的嚴,就沒有再繼續(xù)合作。其只能自己不去舉報余某網(wǎng)店里的違規(guī)商品,對別人的舉報起不到保護作用。
3、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經黃某介紹到京東創(chuàng)業(yè)集團網(wǎng)店工作,后來黃某去攻擊組,并把王某也拉去了那個組。后來王某和黃某經常請其吃夜宵,還在其面前炫耀每個星期都有幾百塊錢的收入等。其就問他們是怎么來的,他們說是冒充天貓的店小二,和其他經營違禁品的網(wǎng)店達成協(xié)議,每個星期給他們一筆錢,他們就不舉報對方,其才知道他們是這樣騙錢的。后來有一次其和王某在外面的網(wǎng)吧上網(wǎng),王某用QQ冒充天貓的店小二和別人聊天,后來王某叫其把支付寶的賬號和密碼告訴他,別人有筆錢要打過來,其當時也沒有多想就把自己的支付寶借給了王某,后來就有30000元錢打進來,王某跟其說是和別人的網(wǎng)店達成了個什么協(xié)議,其就知道他可能也是騙別人錢,自己的支付寶不敢用,后來其就把30000元轉給了王某。過了一段時間,王某從他自己的支付寶里面轉給其25000元,叫其打回給上次那個客戶,說是事情沒辦成,其就把錢轉回去了。其知道王某那段時間在網(wǎng)上騙別人錢,但是具體怎么詐騙王某沒有告訴其,其覺得自己沒有去騙別人錢,以為自己的行為不會是違法犯罪的。
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5年1月份,王某在廣東湛江新耀網(wǎng)吧問其借銀行卡,說有朋友要轉幾萬元到銀行卡上,給其1000元好處費。兩天后,王某又提出給其2000元叫其幫忙辦一張農業(yè)銀行卡,其同意了。之后其辦好農行卡借給王某,王某給其2000元。其認為像王某這樣的人不可能有好幾萬元,在其老家做網(wǎng)上騙子的人很多,其想這筆錢不是騙來的就是在淘寶上偷來的,否則也不需要花錢到其這里買卡。其因缺錢想拿到2000元好處費所以借卡給王某。
5、被害人余某的陳述,證實其系在開化縣經營天貓網(wǎng)店的,其前幾年的時候在網(wǎng)上賣話費充值軟件和350裝修模板,到2014年4月份以后淘寶和天貓就不讓其賣了,并開始刪除其店鋪的寶貝。2014年6月份的時候,當時有一個自稱是天貓總部店小二的聯(lián)系其,說能保護其店鋪的寶貝躲過天貓的排查和舉報,不過要交給他一個星期1000元錢作為好處費。當時其沒相信,之后一段時間其店鋪的寶貝被刪的頻率更快了,之后那個店小二又聯(lián)系其,其就通過支付寶轉給對方1000元,在后來的一個星期里,其按照對方說的做,果然店鋪里的寶貝沒有被刪的,其為了更好的做生意就給說對方打了六、七次錢,具體幾次其記不清了。
2014年10月份左右,其主動找對方要求對方介紹一個注冊API端口的領導,如果介紹成功其就給對方10000元。過了一兩天,對方給其介紹了一個領導,其就跟那個領導的QQ聯(lián)系了,10000元錢其也通過支付寶給那個店小二打過去了。其和那個領導聯(lián)系后達成一個協(xié)議,先打30000元,如果注冊成功后,再打70000元。之后其用支付寶打了30000元過去,過了三天對方就說要再打40000元,這錢其沒有打,其當時就懷疑了,其就要求那個領導退錢,對方說請吃飯花了5000元,只能退25000元,其當時同意了。
2014年11月份之后,虛擬部領導(經天貓店小二介紹認識)找其說要合作一個店鋪,對方保護其的店鋪,但對方要抽成,占股15%。其當時剛好要開一個跑步機的店,對方說這個項目合作的話要找內幕部的領導合作,要一筆錢,一年的保護費用大概要200000元。這個項目其沒有跟虛擬部的領導合作,就自己開了。后來碰到很多問題其就咨詢虛擬部的領導,對方說需要內幕部合作,其就說保護半年,對方說要130000元,其說只有100000元,對方就說他自己墊付30000元,12月31日其通過支付寶轉過去100000元。到2015年1月1日,其發(fā)現(xiàn)其店鋪內的寶貝被降權,需要內幕部幫忙恢復,對方說之前的100000元被凍結在支付寶里面,并說那個支付寶賬戶是買來的,需要買該支付寶的真實信息來解凍,需要2000元,其就打了2000元,后來還說要其他信息,其搞不到就沒有管,后來其就申訴了。那個虛擬部領導說沒拿到錢不能給其保護,后來其又和對方達成協(xié)議,再打95000元,其店鋪的寶貝就能在2015年1月13日恢復,還能保護一年,其公司在2015年2月11日把錢打到了對方的銀行賬戶上去,一直等到現(xiàn)在還沒等到恢復,于是其就報警了。
6、證人張某乙證言,證實其系被告人張某甲的妹妹,張某甲因為把自己的銀行卡借給別人拿去犯罪用,拿到了2000元好處費,現(xiàn)其把2000元贓款退到公安機關。
7、現(xiàn)場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繳款書、發(fā)還清單,證實民警從被告人王某處扣押現(xiàn)金68300元,電腦主機一臺,從被告人張某甲處扣押銀行卡一張,張某乙代被告人張某甲退出贓款2000元,2015年8月12日,民警將70300元人民幣發(fā)還給被害人余某。
8、QQ聊天記錄,證實被告人王某和被告人黃某冒充天貓內部人員與被害人余某聊天的具體內容。
9、支付寶交易記錄;證實余某在2014年7-10月多次轉賬至王某支付寶賬戶,共計6250元,并于2014年10月29日分別轉賬至陳光明(系王某指定)5000元、王某賬戶5000元,共計10000元。
10、被告人張某甲6228***********5372的農行卡開戶單及交易記錄,證實該卡在2015年2月11日進賬95000元,并被人分五日從ATM機取出。
11、抓獲經過,證實四被告人均系抓獲歸案。
12、戶籍證明,證實四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13、證明、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銀行回單;證實被告人王某現(xiàn)為廣東海洋大學學生,被告人王某與余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除公安機關已發(fā)還給被害人余某的人民幣70300元外,由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余某人民幣64340元(已賠付到位),被害人余某對被告人王某表示諒解,凍結在支付寶的10萬元歸余某所有。
14、調查評估意見書,證實廣東省湛江市司法局認為對被告人王某、張某甲適宜社區(qū)矯正,對被告人潘某謹慎適用社區(qū)矯正。
以上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合法性、關聯(lián)性、客觀性要求,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冒充天貓內部人員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張某甲、潘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活動仍提供幫助,其中被告人王某涉案金額143250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黃某涉案金額6250元,被告人張某甲涉案金額95000元,被告人潘某涉案金額30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黃某冒充天貓店小二以保護網(wǎng)店商品為由向被害人余某收取保護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被害人余某財物的行為,依法不能認定為保護被害人余某的網(wǎng)店經營,辯護人關于該筆犯罪事實不構成詐騙罪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黃某共同實施該犯罪行為,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黃某為從犯的公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害人余某向被告人王某支付的保護費均通過支付寶轉出,且被告人王某、黃某關于犯罪金額的供述與被害人余某的陳述不符,故該筆詐騙金額應該以支付寶轉賬記錄為準,認定為6250元,被告人王某提出其中50元是被害人余某向其購買“電話轟炸機”的款項,但因只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jù)印證,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冒充天貓網(wǎng)站API部主管,以幫助余某注冊API端口為由騙取被害人余某30000元,其詐騙行為已經成立,雖然最后因無法注冊退還給被害人余某25000元,不影響對其詐騙事實的認定。辯護人關于該筆犯罪事實不夠成詐騙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雖然沒有拿到用于購買支付寶真實信息的2000元,但該筆費用的產生是被告人王某冒充天貓?zhí)摂M部部長騙取被害人余某100000元的后續(xù)行為,屬于犯罪事實的組成部分,故辯護人關于該筆2000元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甲、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王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四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較好,均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社會危害性,本院對四被告人均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及辯護人的量刑建議,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50000元。
二、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10000元。
三、被告人張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20000元(已繳納1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20000元。
五、凍結在支付寶公司的100000元返還給被害人余志軍。
六、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2000元以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胡燕芳
代理審判員 姜 毅
人民陪審員 吳宏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江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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