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會訴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1閱讀量:(1810)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州民一初字第01148、01794號
原告:楊某會,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阜陽市人,高中文化,住阜陽市潁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大偉,安徽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第一營業(yè)部(以下簡稱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
負責人:張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季鴻,安徽意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會訴被告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訴楊某會勞動爭議糾紛,本院決定對兩案合并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會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大偉、被告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季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會訴稱:原告于1999年4月27日應聘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阜陽分公司發(fā)展部(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前身)從事保險營銷工作,2001年4月被調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阜陽分公司發(fā)展部駕駛員,2005年7月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籌備成立等工作,2007年5月任理賠部經理,負責第一營業(yè)部理賠案件初審及上報和訴訟理賠案件的管理、應訴、調解等工作。2010年初不知何原因,安排他人取代了原告的職位,降為業(yè)務員,原告仍正常上班,但被告停發(fā)了原告的工資。2012年3月原告因經濟補償工資等問題向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于2013年4月收到阜陽市勞動作出裁決。原告對該裁決不服,起訴到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勞動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5610元;3、判令被告支付雙倍工資21670元;4、判令被告支付從2010年元月拖欠至今的工資,每月按1970元計算,合計51220元;5、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辯稱:1、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從原告與被告楊某會2007年12月10日雙方簽訂勞務協議和同日楊某會書寫承諾書內容看,原告楊某會與阜陽某類加工廠(現阜陽某廠托管服務中心)具有勞動關系,和被告并無任何勞動關系,僅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受民法及合同法的調整。2、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阜勞仲裁字(2012)第17號仲裁裁決書,錯誤將雙方勞務關系認定是勞動關系,是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3、原告原為阜陽某類加工廠職工,阜陽某類加工廠雖已破產,但破產時成立了阜陽某廠托管服務中心,對職工妥善安置,并給辦理了基本社會保險,原告與原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系。4、對原告請求的2、3、4項因其與被告無勞動關系均應駁回,第5項請求依據法律規(guī)定請合議庭核定。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在其訴訟請求中請求依法判決原告不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8190元和基本生活費10752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會原是阜陽市某類聯合加工廠下崗職工,原告于2001年在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處工作,先后在營銷、內勤、理賠等崗位工作,并由被告發(fā)放原告工資。2007年12月10日雙方簽訂勞務協議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其中有原告從事內勤工作崗位,自覺遵守被告各項規(guī)章制度、崗位職責、保守公司商業(yè)秘密、服從公司安排的工作和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約定,原告同日并出具承諾書,承諾不要求被告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等。勞務協議有效期為二年,期限到期后雙方為續(xù)簽,雙方也未另行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12年底至2012年3月期間,原告仍在被告處工作,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工資報酬。原告自1996年至2013年8月以阜陽某廠托管服務中心職工身份辦理了社會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
另查明,原告楊某會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工資等問題,于2012年3月向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1月阜陽市勞動作出阜勞仲裁字(2012)第17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于2013年4月12日送達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送達被告,后雙方均不服該仲裁裁決,本院受理被告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起訴后,在審理期間其申請撤訴,2013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3)州民一初字第01509號裁定書,裁定準許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第一營業(yè)部撤回起訴,并已送達。撤訴裁定送達后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2013年6月26日再次就雙方勞動爭議向本院起訴,本院依法合并審理。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原告身份證、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榮譽證書、(2007)界民初字第33號裁定書、勞務協議、簽到記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阜勞仲裁字(2012)第17號仲裁裁決書、(2013)州民一初字第01509號民事裁定書、當事人陳述等。
本院認為:原告自2001年開始作為阜陽某廠的下崗待崗人員到被告處工作,先后在被告多個業(yè)務崗位上工作,受被告管理和約束,同時2007年雙方“勞務協議”是以勞動權利與義務為主體內容的協議,因此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對于被告抗辯的雙方系勞務關系,本院不予采信。合法的勞動關系應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義務,但自2007年雙方簽訂的“勞務協議”期滿后,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顯然被告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雙方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被告有未及時支付原告工資報酬的行為,原告據此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故對于原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對于請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主張,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應從當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按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的懲罰性賠償,雖稱作工資但并非勞動者工作報酬,被告與原告自用工之日(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生效實施之日)滿一年時開始起算仲裁時效,2012年3月原告才申請仲裁主張雙倍工資,顯然已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對此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被告支付從2010年元月拖欠至今的工資,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按月支付原告工資,其工資標準應按2012年的阜陽市城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計算至原告離開被告單位即2012年3月止,共計26個月。故原告工資主張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因不服阜勞仲裁字(2012)第17號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其在審理期間申請撤訴,2013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3)州民一初字第01509號裁定書,裁定準許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第一營業(yè)部撤回起訴,并已送達。故阜勞仲裁字(2012)第17號仲裁裁決自準許被告撤訴裁定送達被告某某財險阜陽分公司營業(yè)部之日起即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其之后再次起訴,訴訟請求本院無法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第一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9000元(12.5個月×720元/月);
三、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第一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資18720元(26個月×720元/月);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第一營業(yè)部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兩案案件受理費各10元,合計2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第一營業(yè)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 琳
審 判 員 楊曉靜
人民陪審員 鄭永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姚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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