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程某東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2閱讀量:(1496)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225民初611號
原告:程某東,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縣。
委托代理人:王禮鋒,安徽志豪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縣。
原告程某東訴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宋權(quán)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6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禮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程某東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guān)系,2013年2月9日被告因經(jīng)營資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6000元,雙方約定月利率2%,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出具借條一張。后原告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予以拒絕,故訴訟來院。
劉某辯稱:這錢是賭博帳,我是在賭場上借原告20000元,后來我去原告家中打了這張借條,我小名叫劉某。這幾年我找原告還錢,但找不到人,現(xiàn)在我可以還他錢,先還20000元,余下6000元先欠著,等我有錢再還。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劉某于2013年2月9日向程某東出具了一張本金26000元的借條,并約定月利率為2%。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程某東要求劉某返還借款,有借條佐證,劉某亦承認借款事實,本院予以支持。劉某辯稱該筆借款系賭債,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本院不予認可。雙方約定月利率2%,即年利率24%,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程某東借款26000元,利息18720元;以后利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該筆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918元,由劉某負擔(dān)459元,本院減收4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宋 權(quán)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陸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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