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4閱讀量:(1328)
九江市廬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廬民一初字第6號
原告曹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陶泰勤,江西一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圣君,江西一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某甲(系被告張某父親),九江市供銷社職工,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曹某訴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馮圣君、被告張某及委托代理人張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8月5日經(jīng)過九江市瀛信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介紹,簽訂了一份《民間借貸合同》,由原告借款70萬元給被告作為周轉(zhuǎn)資金,期限為三個月,月利率為2%,利息按月支付,被告以其位于九江縣沙河街道沿河北路159號的房產(chǎn)進行抵押擔保,后原告通過轉(zhuǎn)賬和現(xiàn)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借款,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據(jù)一張。合同到期后,經(jīng)多次催討被告拒不償還借款本息。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70萬元及利息18.2萬元(計算至2014年12月1日,此后利息仍按雙方約定計算至還清借款時止),逾期還款違約金14萬元、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費1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辯稱:該筆借款系我和袁信共同所借,我作為借款人使用其中40萬作為周轉(zhuǎn),袁信作為擔保人使用其中30萬用于云天賓館的裝修,這些情況原告清楚,我只同意在40萬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8月5日,原告曹某與被告張某簽訂了一份《民間借貸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借款70萬元給被告作為周轉(zhuǎn)資金,期限自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11月4日,月利率為2%,利息按月支付,如被告不按期歸還借款本息,應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應支付貸款本金的20%作為違約金,并承擔因此給原告造成的相關經(jīng)濟損失,被告并以其位于九江縣沙河街道沿河北路159號的房產(chǎn)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原、被告雙方于8月9日到九江縣房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日,原告與九江市云天賓館及袁信簽訂了一份擔保合同,九江市云天賓館及袁信為被告前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后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被告支付了659000元,以現(xiàn)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41000元借款,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據(jù)一張。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經(jīng)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我院,請求判令被告及袁信、九江市云天賓館歸還所欠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182000元(暫計算至2014年12月1日),逾期還款違約金140000元、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費10000元。
訴訟中,原告因袁信下落不明要求撤回對袁信及九江市云天賓館的起訴,被告要求追加袁信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因袁信非本案必要共同被告,原告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準許原告撤回對袁信及九江市云天賓館的起訴。
以上事實有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借款借據(jù),公證書、房屋他項權證、委托代理協(xié)議及被告與九江市云天賓館及袁信簽訂的信用擔保合同等作為認定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未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雙方所簽借款合同規(guī)定按貸款本金的20%承擔違約責任,因該約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規(guī)定相沖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實現(xiàn)債權律師費用10000元,因該費用系因被告未按期還款導致原告起訴所花費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給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以人民幣7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逾期還款損失10000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88元,由原告承擔1368元,被告承擔127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燕平
審 判 員 羅會鈞
代理審判員 崔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妍冰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