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某與江某鳳離婚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4閱讀量:(1427)
九江市廬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廬民一初字第840號
原告曹某某,男,漢族
被告江某鳳,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馮圣君,江西一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某某訴被告江某鳳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被告江某鳳及其委托代理人馮圣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結婚,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原、被告經(jīng)常爭吵,夫妻感情淡漠、至今未生育子女,現(xiàn)在感情已經(jīng)破裂,所以起訴要求離婚。
被告江某鳳辯稱:雙方感情尚好,我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曹某某和被告江某鳳于2009年10月22日在九江市廬山區(qū)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被告江某鳳在2011年5月29日在九江市婦幼保健院進行過住院。原、被告至今沒有生育子女?,F(xiàn)原告以雙方經(jīng)常爭吵等致感情破裂,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及庭審筆錄作為認定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曹某某和被告江某鳳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其婚姻合法有效。原告曹某某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證實其符合法定離婚條件,被告江某鳳也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系自愿登記結婚并結婚多年,有感情基礎,雙方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而致原告要求離婚,只要雙方認真修復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原告曹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曹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會鈞
代理審判員 崔 芳
人民陪審員 鄭家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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