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倪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1103)
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753號
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偉,湖南公言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
原告倪某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雷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12月13日,被告因**皮蛋廠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年息10%。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暫時沒有資金償還為借口進行推諉。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0元(自2014年12月23日計算至2015年12月22日)。
被告辯稱,借款50000元屬實,當時他是幫同學借的?,F(xiàn)在因資金周轉困難,被告承諾分批償還本息。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被告以需資金周轉名義向原告借款現(xiàn)金5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條,寫明“借條.今借倪取如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年息10%.劉某某.2011.12.13”(“倪取如”實為倪某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暫時無資金償還進行推諉,雙方釀成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確認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在給予被告合理期限之外可隨時向被告主張償還借款,被告應承擔及時還款的義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倪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自2011年12月13日計算至2015年12月12日),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雷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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