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平與被告楊某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09)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蒙民一初字第00946號
原告:王某平,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縣。
委托代理人:鄭樹路,安徽淮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楊某學,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縣.
原告王某平與被告楊某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平訴稱,1994年4月26日,被告楊某學從原告王某平處借款2450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條約定月利率為18‰,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僅于2006年3月、12月還息10000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還。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還款24500元并按約定付息。
被告楊某學未進行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1994年4月26日,被告楊某學立據(jù)欠原告王某平2450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約定1994年10月30日還清、月利率為18‰,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別于2006年3月、12月兩次共還息10000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還。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還款24500元并按約定付息。上述事實有庭審中原告提供或出示的原告身份證、1994年4月26日楊某學出具的借條一份及原告陳述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平與被告楊某學之間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內(nèi)容明確,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證據(jù)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約定支付利息,因原告長期怠于行使訴訟權(quán)利,其自身應(yīng)承擔利息損失的5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nèi)返還原告王某平本金24500元及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9%計算利息)。
駁回原告王某平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1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yīng)自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于曉楓
審 判 員 黃 勇
人民陪審員 屈俊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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