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與鄧某忠、馮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510)
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株縣法民一初字第625號
原告許某,經(jīng)商。
委托代理人侯廉裕,湖南火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侯金夢,湖南火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鄧某忠,農民。
被告馮某,農民。
原告許某與被告鄧某忠、馮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劉某霞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廉裕、侯金夢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鄧某忠、馮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訴稱:原告與兩被告系鄰居及朋友關系,因經(jīng)營需要,兩被告分別于2013年8月19日、2013年11月18日、2014年3月7日從原告處借款共計200000元。借款時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直至2014年11月20日,被告一直未償還所欠款項,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條一張,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都以資金不足據(jù)不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并支付該款項的利息直至還款之日(從起訴之日起計算);2、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審理過程中,原告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為:要求兩被告償還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0萬元。
原告許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提供如下證據(jù)材料加以證明:
證據(jù)1、原告、被告身份信息,擬證明原告、被告主體資格;
證據(jù)2、欠款借條,擬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的事實;
證據(jù)3、銀行流水,擬證明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所借款項;
證據(jù)4、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擬證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被告鄧某忠、馮某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未提交任何證據(jù)材料。
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該四份證據(jù)均符合證據(jù)的屬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
原告與兩被告系鄰居和朋友關系。被告鄧某忠因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別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告鄧某忠支付借款49000元、2013年11月18日向被告鄧某忠支付借款47000元、2014年3月7日分兩次向被告鄧某忠支付借款9700元和873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鄧某忠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容載明:“今借許某現(xiàn)金貳拾萬圓用作資金周轉,人民幣(200000)元,是實,借款人,鄧某忠,身份證,××,2014年11月20日”。后被告未償還借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被告鄧某忠與被告馮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3年10月28日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本案的案由系民間借貸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許某訴請兩被告鄧某忠及馮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00000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本院作如下評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成立。雙方的借款行為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鄧某忠向原告實際借款193000元,出具借條載明2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9300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出具借條金額超出實際借款金額7000元,本院認為,此7000元應視為前期借款的利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故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利息7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馮某是否應擔責,本院做如下評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鄧某忠于2013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49000元的借款行為發(fā)生在兩被告結婚登記之前,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屬于被告鄧某忠的個人債務,應當由被告鄧某忠個人負責償還該筆借款。被告鄧某忠分別于2013年11月18日和2014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共計144000元的借款行為及出具借條的行為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馮某作為被告鄧某忠的配偶,未舉證證明上述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告鄧某忠所欠原告的借款144000元及借款利息7000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被告鄧某忠、馮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鄧某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許某償還借款本金49000元;
二、由被告鄧某忠、馮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原告許某償還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利息7000元;
三、駁回原告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鄧某忠、馮某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財產保全費1520元,由被告鄧某忠承擔526.75元,由被告鄧某忠、馮某共同承擔3143.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代理審判員 劉紅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周 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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