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華與周某容、林某貴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432)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雁江民初字第2226號
原告吳某華。
委托代理人王力,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容。
被告林某貴。
原告吳某華與被告周某容、林某貴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蘇華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力、被告周某容、林某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吳某華從2012年7月起到資陽市公交運輸總公司上班(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半)從事駕駛員工作,2014年3月31日晚上19時,原告駕駛川M×××××號公交車在公交總站等待發(fā)車時,被告來問其他車次,雙方發(fā)生口角并發(fā)生抓扯導致原告吳某華受傷。經資陽市中醫(yī)院診斷為:右手第4、5掌基底部骨折,住院治療40天。后經多次調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yī)療費7498.19元,營養(yǎng)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誤工費12114元、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500元等共計23912.19元。
被告林某貴辯稱,原告稱二被告打傷了他不是事實。而是原告打二被告。原告住院四十幾天,二被告不清楚,醫(yī)療費里面有醫(yī)治糖尿病的費用,該部分不應該給,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費等都不應該給。這事情起因過錯是因為原告,當時被告林某貴去問車次,原告態(tài)度差并丟二被告花生。原告還打二被告媳婦。原告之傷是因為打二被告時的時候被其自身自己弄傷的。因此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周某容辯稱,同意被告林某貴的答辯意見。二被告當時不知道兩輛2路車中哪個先走,就去問原告。原告態(tài)度不好,二被告說要去投訴。原告因此生氣罵二被告,二被告才又回去的找原告。雙方發(fā)生抓扯后,原告叫來十幾個人,二被告叫來兒子、女兒還有媳婦來。后原告方把二被告兒子、女兒、媳婦都打傷了。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zhí)峤涣艘韵伦C據:
證據材料1、被告身份證復印件2頁。擬證明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證據材料2、某某派出所接(處)警登記表,及證人王某、張某林書面證明,擬證明本次事件發(fā)生的經過。
證據材料3、住院病歷復印件4頁,擬證明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5月9日在某某市某某區(qū)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中醫(yī)診斷:骨折、血瘀氣滯;西醫(yī)診斷:1、右手第4、5掌骨基底部骨折;2、Ⅱ型糖尿病。
證據材料4、勞動合同書復印件7頁,擬證明原告在資陽市公交運輸總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
證據材料5、原告工資卡賬戶明細復印件5頁。擬證明原告的工資收入及誤工損失。
證據材料6、資陽市中醫(yī)醫(y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資陽市骨科醫(yī)院門診病情診斷證明書、醫(yī)療費發(fā)票復印件2頁。擬證明原告支出的醫(yī)療費用7498.19元。
證據材料7、出庭證人王某證言。擬證明證人王某與原告吳某華是同事,都是某某市公交運輸總公司駕駛員。2014年3月31日晚上7點左右,證人王某把公交車停好后聽到站里面有人在169號車上吵架,便到車上進行了勸阻,看到兩老人在對原告吳某華進行辱罵和毆打。證人王某請二被告不要在車上打架,其不聽勸阻,繼續(xù)毆打原告。在派出所民警到來之后,二被告之家屬在民警面前一同毆打原告。二被告家屬也將證人王某臉部抓傷,后來被派出所帶走。
證據材料8、出庭證人張某林證言。擬證明證人張某林與原告吳某華是同事,都是資陽市公交運輸總公司駕駛員。2014年3月31日晚上7點左右,證人和原告分別駕駛2輛2路車在汽車總站等待發(fā)車,原告的2路車同13路車并排。證人吳培林看到一對老年夫婦,即二被告在車下問原告2路和13路哪個車先走。原告說不知道哪個先走。二被告認為原告態(tài)度不好,即開始辱罵原告,隨后沖上車打原告。后來,二被告之子女趕來幫忙打原告。
二被告質證認為,二出庭證人證言不真實,對原告所舉的證據材料1-6不清楚。
本院根據被告依據被告林某貴的申請,調取以下證據:
證據材料9、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qū)某某派出所調取的詢問記錄15頁。
證據材料10、林某貴、周某容的醫(yī)療發(fā)票復印件3頁。
質證認為證據材料9中林某貴、周某容的陳述不真實,其他的都是真實的;證據10與本案不具關聯性。被告質證認為證據材料9、10中除原告和張某林的陳述不真實外,其他的都是真實的。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所舉的證據材料1-6均系書證,有相關單位和人員簽字確認,來源真實合法,故本院均予采信。證據材料7、8中二證人共同證實的被告在原、被告因口角不和發(fā)生抓扯致傷原告的事實,且有本案其他證據相佐證,故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證據材料9、10系本院依法到公安機關調取的案件材料,來源真實合法,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均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本院依法確認的證據,現查明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吳某華于2012年7月7日與資陽市公交運輸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從事駕駛員工作。原告2013年度工資總收入為50783.58元,日均工資為139元。2014年3月31日晚上19時,原告駕駛川M×××××號公交車在公交總站等待發(fā)車。其間,二被告向原告詢問兩輛公交車發(fā)車順序時,因口角不和與原告發(fā)生爭吵,并進而發(fā)生抓扯致使原告吳某華受傷。同日晚上22時許,原告即前往某某市某某區(qū)中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病情為:中醫(yī)診斷骨折血瘀氣滯;西醫(yī)診斷1、右手第4、5掌基底部骨折,2、II型糠尿病。2014年5月9日,原告辦理了出院手續(xù),出院醫(yī)囑建議休息一周。原告向二被告主張賠償未果,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因傷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17231.19元,其中醫(yī)療費7498.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40天×20元)、護理費2400元(40天×60元)、誤工費6533元(47天×139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二被告在與原告抓扯過程中致使原告受傷,故二被告對原告因傷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告吳某華受傷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糾紛系因雙方不能妥善處理糾紛引起且雙方有互歐行為,故原告對其受傷存在重大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guī)定,應減輕二被告的賠償責任,故本院酌情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因傷所遭受損失的60﹪,即17231.19元×60%=10338.71元。關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營養(yǎng)費600元的訴訟請求,因無醫(yī)療機構建議加強營養(yǎng)的意見,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交通費500元的訴訟請求,由于原告未舉證證明因醫(yī)療產生交通費500元,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某貴、周某容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華因傷所遭受的經濟損失10338.71元。
二、駁回原告吳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9元,原告吳某華承擔80元,被告林某貴、周某容承擔11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華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楊 淋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