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李某某與錦州市某某局不服工傷保險待遇一審行政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5閱讀量:(1859)
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太松行初字第00039號
原告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錦州市古塔區(qū)。
原告李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錦州市古塔區(qū)。
原告何某某,女,漢族,無業(yè),19**年*月**日出生,現(xiàn)住錦州市黑山縣。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明輝,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錦州市某某局,住所地錦州市市府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卜某某,該局職員。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該局職員。
原告楊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與被告錦州市某某局不服工傷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等。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某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明輝、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楊某某之夫、原告李某某之父、原告何某某之子李某于2014年8月11日6時20分許在上班途中在錦東線凌海市境內8KM+840M處與范某某駕駛的蒙D63***號貨車相撞,造成李某當場死亡。該起事故經凌海市交警大隊認定,范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所在單位錦州市某某工程處依法申報了工傷,錦州市某某局于2014年11月3日下達了《認定工傷決定書》(2014-248),認定李某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認定工傷(工亡)。之后,被告只在2015年2月10日開始給原告李某某、何某某每月各800元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對于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被告沒有依法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給付三原告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給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項、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為此原告向法庭提供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李某)死亡證明、結婚證、刑事判決書;2、工傷認定書、楊某某的存折、何某某的存折;3、身份證明;4、錄音整理材料等證據(jù)證明自己的意見。
被告辯稱,一、事情簡要經過。李某原系錦州市某某工程處職工,于2014年8月11日6時20分許在上班途中在錦東線凌海市境內8KM+840M處與范某某駕駛的蒙D63***號貨車相撞,造成李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所在單位錦州市某某工程處依法申報了工傷,錦州市某某局于2014年11月3日下達了認定工傷決定書,因涉及第三方賠償(其賠償依據(jù)見被答辯人提供的法院判決書),于2015年2月10日為原告辦理了供養(yǎng)親屬待遇。二、就被答辯人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依據(jù)《錦州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錦勞社發(fā)(2005)58號)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shù)?,傷害賠償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工傷保險待遇不得重復享受。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后,須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墊付的費用。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第三方賠償超出基金支付范圍,基金不予支付,低于基金標準的,可按照填平補齊原則給予支付差額部分。(二)被答辯所提出的《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項、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對法院受理及審理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并未明確是否支持雙賠償。綜上所述,我局對李某工亡待遇的行政行為完全符合法律、法律規(guī)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持答辯人的正常行政行為。為此,被告向法庭提供認定工傷決定書、供養(yǎng)親屬待遇表、錦州市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確認書等證據(jù)證明其意見。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李某)死亡證明、結婚證、刑事判決書、工傷認定書、楊某某的存折、何某某的存折、原告身份證明、錄音整理材料、供養(yǎng)親屬待遇表、錦州市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確認書等證據(jù)作如下確認,上述證據(jù),證據(jù)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某之夫、原告李某某之父、原告何某某之子李某原系錦州市某某工程處職工。2014年8月11日6時20分許李某在上班途中在錦東線凌海市境內8KM+840M處與范某某駕駛的蒙D63***號貨車相撞,造成李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所在單位錦州市某某工程處依法申報了工傷,錦州市某某局于2014年11月3日下達了《認定工傷決定書》(2014-248),認定李某所受的傷害為工傷。李某的家屬已經獲得肇事方及保險公司的賠付。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李某的供養(yǎng)親屬即其母親何某某,其女兒李某某發(fā)放供養(yǎng)親屬定期撫恤金每月各8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中兩項待遇,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被告工作人員口頭答復,按照內部規(guī)定正常不能給予。原告不服該答復,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本地區(qū)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已經認定工傷的職工發(fā)放職工及近親屬作出工傷保險待遇的行政行為。職工李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已由被告認定為工傷(工亡),李某的近親屬即本案原告依法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原告在獲得了第三方的民事賠償后可以兼得工傷保險待遇,被告應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給予職工李某的近親屬即本案原告工傷保險待遇,對于已經發(fā)放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應予以扣除。因此,對于被告關于職工李某工亡待遇不予支付口頭答復,依法應予撤銷。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錦州市某某局不予向職工李某近親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答復,并依標準向三原告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錦州市某某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紅英
人民陪審員 王 肖
人民陪審員 李 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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