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與潘某知識產(chǎn)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0閱讀量:(1810)
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三民初字第432號
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開來、翁友平,福建君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潘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
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與被告潘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開來、翁友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潘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訴稱:商標注冊證第757***號《維納斯》商標,原系上海某乙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在1995年1月6日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服務項目第42類:攝影、夜禮服租賃、出租衣服、錄像制作。該《維納斯》商標從注冊至今已近20年,在國內(nèi)享譽盛名。2009年5月,上海某乙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依法將核準的《維納斯》商標轉讓給上海某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2014年1月6日,經(jīng)國家商標總局核準,上海某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又將其取得的第757***號《維納斯》商標注冊專用權依法轉讓給原告。四年來,被告以《維納斯》商標進行婚紗攝影、兒童攝影及禮服出租經(jīng)營活動,卻在2013年11月4日才到三明梅列工商局注冊登記為三明市梅列區(qū)鑫維納斯婚紗攝影店,被告明知其使用《維納斯》商標經(jīng)營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意以《維納斯》商標代替《鑫維納斯》商標以混淆視聽,給原告造成了經(jīng)濟和名譽損失。被告未經(jīng)原告許可,擅自使用《維納斯》商標經(jīng)營婚紗攝影等行為,明顯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此,請求:1、確認被告侵犯原告第757***號商標注冊專用權,并要求停止使用《維納斯》商標經(jīng)營的侵權行為;2、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及損失共計10萬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交了6份證據(jù)材料:1、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等基本信息。2、商標注冊證、核準續(xù)展注冊證明;證明商標注冊證第757***號《維納斯》商標,原系上海某乙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在1995年1月6日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服務項目第42類:攝影、夜禮服租賃、出租衣服、錄像制作。3、核準商標轉讓證明;證實:2009年5月,上海某乙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依法將核準的《維納斯》商標轉讓給上海某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2014年1月6日,經(jīng)國家商標總局核準,上海某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又將其取得的第757***號《維納斯》商標注冊專用權依法轉讓給原告。4、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公證書;證明:四年來,被告以《維納斯》商標進行婚紗攝影、兒童攝影及禮服出租經(jīng)營活動,卻在2013年11月4日才到三明梅列工商局注冊登記為三明市梅列區(qū)鑫維納斯婚紗攝影店,被告明知其使用《維納斯》商標經(jīng)營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意以《維納斯》商標代替《鑫維納斯》商標以混淆視聽,給原告造成了經(jīng)濟和名譽損失。被告未經(jīng)原告許可,擅自使用《維納斯》商標經(jīng)營婚紗攝影等行為,明顯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5、發(fā)票;證明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支付了證據(jù)保全公證費用、工商查檔費、洗相片費用共計1000元的事實。6、加盟許可合同1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2份、轉賬記錄2張。原注冊人上海某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和原告分別與其他人簽訂的《維納斯》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加盟費用,證明原告損失的事實。
本院認證如下:由于被告潘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放棄舉證、質(zhì)證的權利。經(jīng)審核,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6份證據(jù)材料符合證據(jù)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作為證據(jù)予以采信。
案經(jīng)審理查明,涉案的《維納斯》商標,原系上海某乙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注冊證登記為第757***號,核定服務項目第42類:攝影、夜禮服租賃、出租衣服、錄像帶制作。注冊有效期限自1995年7月21日至2005年7月20日止。2005年7月14日,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續(xù)展,續(xù)展注冊有效期限自2005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2009年5月7日,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上海某乙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將《維納斯》商標轉讓給上海某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2014年1月6日,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上海某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又將其取得的第757***號《維納斯》商標注冊專用權轉讓給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7日,福建省三明市天鴻公證處的公證員依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申請,對三明市梅列區(qū)鑫維納斯婚紗攝影店的門面進行拍照公證,并出具(2014)閩明鴻證字第0812號公證書,該公證書公證的五張照片顯示:三明市梅列區(qū)鑫維納斯婚紗攝影店在門面裝潢與廣告宣傳中使用了涉案的《維納斯》商標。三明市梅列區(qū)鑫維納斯婚紗攝影店系潘某注冊登記的個人經(jīng)營的婚紗攝影店。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認為被告潘某故意以《維納斯》商標代替《鑫維納斯》商標,明顯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其造成了經(jīng)濟和名譽損失,遂于2014年9月3日訴至本院。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為證明其損失,提供了原注冊人上海某丁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和原告分別與其他人簽訂的《維納斯》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加盟費用,其中載明商標使用及管理費每年5萬元整。另提供證據(jù)保全公證費用、工商查檔費、洗相片費用發(fā)票共計1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系《維納斯》圖形與文字商標的合法受讓人,被告潘某在其經(jīng)營的三明市梅列區(qū)鑫維納斯婚紗攝影店的門面裝潢與廣告宣傳中,未經(jīng)權利人許可,使用了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享有的《維納斯》圖形與文字注冊商標,侵犯了原告合法受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侵權人潘某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參照被侵權商標許可使用費情況,酌定侵權人潘某賠償給權利人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損失共計5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共計510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潘某侵犯了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享有的第757***號商標注冊專用權,并立即停止使用《維納斯》商標經(jīng)營的侵權行為;
二、被告潘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給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及損失共計51000元;
三、駁回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潘某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付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上海某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負擔1127元,被告潘某負擔11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翔熙
審 判 員 周春平
人民陪審員 駱志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吳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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