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某與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0閱讀量:(1314)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梅民初字第189號
原告林某某,男,19**年出生,漢族,住三明市梅列區(qū)。
委托代理人翁友平,福建君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廖某某,男,19**年出生,漢族,住三明市梅列區(qū)。
原告林某某與被告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阮訓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翁友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廖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林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廖某某系同事關系,2014年5月14日,被告廖某某以做生意周轉(zhuǎn)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口頭約定每月利息2分及原告需要時提前告知被告廖某某,被告廖某某出具借條一份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廖某某返還借款,被告廖某某未能還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請求判令:1.被告廖某某返還給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廖某某支付給原告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被告廖某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被告廖某某以做生意周轉(zhuǎn)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寫下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借條本人廖某某今日借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現(xiàn)本人已收到全部借款現(xiàn)金。借款人:廖某某2014.5.14”。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廖某某未能還款,原告于2014年9月4日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一份以及原告代理人翁友平在法庭上的陳述予以證實。被告廖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質(zhì)證權(quán)利。對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廖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2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認定。原告林某某要求被告廖某某返還借款2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廖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林某某借款20000元。
二、被告廖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林某某利息(該利息從2014年9月4日起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廖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的申請執(zhí)行期限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nèi)。
審判員 阮訓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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