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06閱讀量:(1049)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0115民初3606號
原告李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夏如斌,江蘇維世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梁剛,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小芳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如斌、被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甲訴稱:其與被告陳某系自由戀愛,1995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19**年**月*日生育女兒李某乙。因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至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0月,其搬離家中,雙方開始分居生活。2015年6月,其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關系未能改善?,F(xiàn)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被告陳某辯稱,原告所訴離婚事由與事實不符,雙方感情基礎良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某甲與被告陳某系自由戀愛,1995年12月30日雙方登記結婚,19**年**月*日生育女兒李某乙?;槌醴蚱薷星樯锌?,近年來雙方因瑣事產(chǎn)生矛盾。2015年6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判決不準離婚?,F(xiàn)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被告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以上事實,有結婚登記申請書、(2015)江寧開民初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xiàn)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李某甲與被告陳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戶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010113291*****018)。
審判員 陳小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繆 杰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