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宋某某、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07閱讀量:(1175)
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66號
原告:楊某某。
訴訟代理人:朱德華,廣東秦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
被告:肖某某。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宋某某、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朱德華,被告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肖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某某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09年12月26日在某某集團購買了價值人民幣746561元的預售商品房,之后多次以購買房屋的名義向原告借款,被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寫下借條,匯總之前的借款,合計共借原告人民幣380000元,并約定每年六萬元的利息,直至還清為止。但是至今為止,被告并無還款的行為,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均以無款為由推脫。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公民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遲遲不予還款的行為損害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請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令:一、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人民幣35000元(利息從2013年12月10日計算至2014年7月10日)合計415000元;二、兩被告償還從起訴之日起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為止的利息(按每月5000元計算);三、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宋某某辯稱:這個數(shù)額實際是原告放高利貸,我是曾經(jīng)向原告借錢,2008年左右借了六萬塊錢,當時有人介紹我去問他借,介紹人還收了介紹費。我和原告本來是不熟悉的。2008年后的兩三年我是按照10%的利息還他,后來因為沒錢了才開始沒還利息。后面的數(shù)額是他在6萬基礎上不停加利息上去,以每年利息6萬元加上去,所以最后寫了一張38萬元的借條。
被告肖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和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楊某某現(xiàn)金叁拾捌萬元整(380000元整),每年自愿給利息人民幣陸萬元,至到還清止,原有所寫借條作廢。借款人:宋某某,2013.12.10日”之后原告以上述《借條》要求被告還款,被告未償還,原告遂起訴至本院。原告陳述被告宋某某借款是用于買房,并向本院提交被告宋某某和被告肖某某與韶關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原件當庭提交核對),被告宋某某認可該《借條》是其所寫,但認為《借條》所寫數(shù)額是原告放高利貸利滾利形成的,實際借款并沒有38萬元,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
另查明:被告宋某某與被告肖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89年4月9日登記結(jié)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主張的債權(quán)是否存在、數(shù)額是否真實。對此,原告提供了被告宋某某出具的《借條》予以證實,并提交了被告宋某某與被告肖某某與韶關市某某集團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予以佐證。被告宋某某雖然否認本案債務、數(shù)額的真實性,但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庭審中被告宋某某雖陳述有證人但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并未向本院提交證人出庭申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被告宋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再者被告宋某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清楚的知曉寫下借條的后果,其雖稱被原告威脅騷擾但從未報警,與常理亦不相符。因此,本院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關系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quán)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quán)利的人是債權(quán)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quán)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償還尚欠借款本金380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問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基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宋某某約定年利息60000元,并未超過法律保護的限度,本院予以支持,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利息計算為35000元,之后的利息原告明確請求從起訴之日計算,本院確定以實欠借款本金380000元每月按5000元利息從2014年7月15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至于被告肖某某應承擔的責任,被告宋某某、肖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宋某某是在與被告肖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向原告借款,所借款項用于雙方共同購買房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的規(guī)定,被告肖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在舉證期限內(nèi)也未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jù),以證明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宋某某對以上債務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qū)儆诨橐龇ǖ谑艞l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為此,被告肖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告肖某某應對被告宋某某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肖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12月10日計至2014年7月10日為35000元,之后的利息以實欠借款本金380000元每月按5000元利息從2014年7月15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給原告楊某某。
二、被告肖某某對被告宋某某上述所欠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25元,由被告宋某某、肖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湯 恍
審 判 員 張明華
代理審判員 凌永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潘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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