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榮某與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7閱讀量:(1057)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90號
原告:榮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丁長二,上海步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易偉,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榮某與被告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肖揚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榮某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丁長二、被告鄧某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易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榮某訴稱:被告鄧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鄧某辯稱:欠款是事實,對借款本金沒有異議,雙方可以協(xié)商確定利息。
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原告榮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被告戶籍證明一份,證明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3、中國工商銀行匯款憑證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500000元,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匯入被告賬戶。
被告鄧某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
被告鄧某未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證據1、2、3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認定采信的證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
被告鄧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榮某借款500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8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匯入被告工商銀行賬戶,雙方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榮某與被告鄧某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人民幣,有銀行匯款憑證原件佐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應當償還。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故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500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間未明確約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期限內利息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應當承擔自2015年9月18日原告訴請之日起至本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榮某借款人民幣5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本清之日止)。
本案訴訟費8800元,由被告鄧某負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肖 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許文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