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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447號
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文兵,廣東中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某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聶某某。
被告聶某某。
被告陳某妹。
原告戴某某與被告深圳市某某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通公司)、聶某某、陳某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文兵到庭參見訴訟,三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見訴訟,本院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戴某某訴稱,2012年3月份、4月份及5月份,原告先后向被告供應(yīng)貨物數(shù)批,截止2012年8月14日,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份的貨款共計87631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被告,2012年10月17日,被告陳某妹通過個人賬號向原告轉(zhuǎn)賬支付貨款5000元,余款82631元三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認為:原告向被告某某通公司供貨、被告某某通公司支付貨款是法定義務(wù)。原告方在對供貨數(shù)量價款均無異議的情形下,被告某某通公司拒不遵守當時《生產(chǎn)訂單》的書面約定和口頭協(xié)議,拒不全面、誠信履行付款義務(wù),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quán)益。此外,在原告多次催款的過程中,被告某某通公司早已停止運營和生產(chǎn),而作為股東的被告聶某某、陳某妹均以被告某某通公司無力承擔為由拒絕償還貨款,卻不履行作為公司股東對被告某某通公司的解散或清算義務(wù),被告聶某某、被告陳某妹的行為導致公司財產(chǎn)流失、滅失,致使原告?zhèn)鶛?quán)得不到清償。同時,被告聶某某、陳某妹混淆企業(yè)財產(chǎn)和股東個人財產(chǎn),私自處分被告某某通公司的財產(chǎn)。根據(jù)公司法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告聶某某和被告陳某妹應(yīng)對被告某某通公司的債務(wù)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某某通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3月份貨款人民幣27556元及利息975.44元(暫從2012年4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至,計為975.44元;起訴之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日至)。2、被告某某通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4月份貨款人民幣12840元及其利息921.27元(暫從2012年5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至,計為921.27元:起訴之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日至)。3、被告某某通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5月份貨款人民幣42235元及其利息3030.36元(暫從2012年6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至,計為3030.36元;起訴之日以后的利息按央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日至)。4、被告聶某某、陳某妹對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被告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戴某某與被告某某通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guān)系,原告3、4、5月份分別向被告某某通公司供應(yīng)貨物數(shù)批,其中,3月份貨款32556元,4月份貨款12840元,5月份貨款42235元,被告于2012年10月17日給付原告貨款5000元,其余貨款未付。
以上事實,有送貨單、結(jié)算單、轉(zhuǎn)賬憑證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某某通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guān)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當事人應(yīng)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wù)。”的規(guī)定,雙方均應(yīng)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wù),原告履行了給付貨物的義務(wù),但被告某某通公司未全部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wù),構(gòu)成給付遲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wù)或者履行合同義務(wù)不符合約定的,應(yīng)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某某通公司應(yīng)當給付原告貨款82631元(32556元+12840元+42235元-5000元)并應(yīng)承擔因逾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對于逾期付款損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標準為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chǔ),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但因原告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比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低,應(yīng)尊重當事人對自己權(quán)利的處分,即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于該利息的起算點,應(yīng)當從被告違約之日起計算,本案中雙方并沒有明確約定被告給付貨款的時間,本院認為應(yīng)當從原告履行給付貨物的下月起算,即3月份貨款的利息從4月1日起算,4月份貨款的利息從5月1日起算,5月份貨款的利息從6月1日起算,分別計算至本法院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另原告訴訟請求中主張3月份貨款為27556元,故本月逾期利息以此為基數(shù)計算。對于原告主張被告聶某某、陳某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某某通公司系獨立的法人,應(yīng)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聶某某、陳某妹作為被告股東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應(yīng)當承擔責任的情況下,被告聶某某、陳某妹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原告部分訴訟理由成立,本院對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戴某某826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3月份貨款27556元,以27556元為基數(shù),利息從2012年4月1日起計算,4月份貨款12840元,以12840元為基數(shù),利息從2012年5月1日起計算,5月份貨款42235元,以42235元為基數(shù),利息從2012年6月1日起計算,以上均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988元,公告費390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葉 常 春
人民陪審員 梁 銀 吐
人民陪審員 徐 小 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 昭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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