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8閱讀量:(1594)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象州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象刑初字第69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象州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象州縣,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象州縣,現(xiàn)住象州縣。曾因犯盜竊罪,2007年1月22日被象州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5000元,2011年4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2月19日被象州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14年4月25日本院決定對其逮捕,同日象州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象州縣看守所。
辯護人黃象海,廣西金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象州縣人民檢察院以象檢刑訴(2014)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經(jīng)審查并征得被告人林某的同意,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農(nóng)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及其辯護人黃象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林某在象州縣石龍鎮(zhèn)**KTV開了3號包廂并交了定金。當晚22時30分許,被告人林某再次來到榕樹腳3號包廂,巫某某、陳某甲、謝某某、李某、鐘某某、余某甲、余某乙、龍某某、余某丙、陳某乙、曾某某等人在喝酒、唱歌娛樂。期間,被告人林某自己吸食毒品K粉,并對巫某某、陳某甲、謝某某、李某、鐘某某、余某甲、余某乙、龍某某、余某丙、陳某乙、曾某某等人在其開的3號包廂內(nèi)進行吸毒的行為視而不見,后被接警趕到的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當場扣押包廂內(nèi)白色粉末狀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經(jīng)稱量重5.00克。經(jīng)現(xiàn)場提取被告人林某及巫某某、陳某甲、謝某某、李某、鐘某某、余某甲、余某乙、龍某某、余某丙、陳某乙、曾某某的新鮮尿液進行尿液毒品檢測,結果均呈陽性。經(jīng)柳州市公安局鑒定,從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檢出氯胺酮成分。
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林某主動向本院繳納罰金人民幣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盜竊罪,2007年1月22日被象州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5000元,2011年4月23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林某某、巫某某、陳某甲、謝某某、李某、鐘某某、余某甲、余某乙、龍某某、余某丙、陳某乙、曾某某的證言,有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有戶籍證明,有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有稱量記錄及照片,有扣押及收繳物品清單,有鑒定聘請書、毒品鑒定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有抽樣取證證據(jù)清單及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有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有本院罰沒款收據(jù)等證據(jù)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為他人提供場所進行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林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在2014年2月18日公安機關已對其立案偵查,并有被告人林某在2014年2月18日接受詢問時的陳述及巫某某、陳某甲、謝某某等人的證言證實,公安機關已全面掌握本案的事實,后在2014年2月19日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林某才到石龍派出所,故本院認為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自首,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林某歸案后,能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林某主動向本院繳納罰金,應視其有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亦因被告人林某屬累犯,故對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林某判處管制的辯護意見亦與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罰金已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林起強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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