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董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0閱讀量:(1762)
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0311民初1851號
原告:張某某,住本市某某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壘,江蘇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某,住本市某某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先秀,江蘇清正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董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壘、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先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200萬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2、本案的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在2011年年初將開發(fā)公司所欠其工程款抵賬的房產(chǎn)(位于徐州市泉山區(qū)淮海西路XX號某某商貿大廈一套三層1-210,1-310,1-109)以300萬元出售給被告董某某。2011年1月30日被告將涉案三套房產(chǎn)辦理了相關房屋及土地權屬證書,其中土地證書號為徐土國用(2011)第05754號。2011年10月24日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00萬房款。2014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另查,上述房產(chǎn)被被告抵押貸款。抵押貸款的資金由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經(jīng)營開發(fā)使用,且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一直償還貸款發(fā)生的利息等費用。鑒于被告長時間不支付房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將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董某某辯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理由:被告董某某系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為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一個項目合伙人,原、被告及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之間關系復雜,存在多重法律關系,被告的行為代表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本案涉案房產(chǎn)登記在被告名下是應原告要求而非將房子出售給被告,雙方當時約定將房子賣掉后把錢給原告,從原告提供的欠條也能證明房子登記在被告董某某名下并非基于房屋買賣關系。后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需要使用資金,經(jīng)原告同意被告辦理了抵押借款,原告不止一處房產(chǎn)登記在被告名下,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正的房屋買賣關系。被告董某某抵押登記、出具欠條等行為都是代表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系履行職務行為,故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均應由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原告起訴的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正的房屋買賣關系,涉案房產(chǎn)用于抵押貸款后,因資金問題無法及時解除抵押將房屋歸還原告,在2014年5月25日雙方協(xié)商一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涉案欠條,因欠條上并未載明需要支付利息,故利息只能從原告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本案中所欠房款及利息應由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此外,原告訴稱中歸還的100萬元也是原告向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借款,后在出具涉案欠條時將該100萬元作為房款予以扣除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涉案房屋現(xiàn)登記在被告董某某名下,但該房屋原系原告張某某所有。2011年3月17日,原告張某某向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借款100萬元。2011年10月24日,被告董某某通過徐州市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賬戶向原告張某某指定的徐州市五龍建材商行轉賬100萬元。2014年5月25日,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某某大廈房款貳佰萬元(共計叁佰萬元,已付壹佰萬元),從現(xiàn)在起雙方可以銷售該房子,銷售該房產(chǎn)所產(chǎn)生的費用張某某、董某某一人一半,該房抵押貸款期間如銷售該房產(chǎn),董某某保證在兩周內還清貸款,還不清貸款該房產(chǎn)就叁百萬元正式賣給董某某,還不清欠款董某某拿在理想國際大廈中所占股份中的房產(chǎn)部分抵償這兩百萬元。被告董某某在欠款人處簽字。被告董某某用涉案房屋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400萬元,因到期后沒錢還清,目前涉案房屋仍在淮海農商行辦理抵押登記中。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出具的《欠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張某某亦對欠條內容表示認可,雙方應按照《欠條》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涉案房屋由被告董某某辦理抵押貸款,期滿后其無力償還,直至原告張某某訴至本院之日止被告董某某仍未償還清貸款,且該涉案房屋已經(jīng)登記在被告董某某名下,原告張某某實際已經(jīng)交付了房屋,故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董某某按照《欠條》中的約定向其支付購房款200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張某某在將涉案房屋交付給被告董某某時并未對房屋收益及購房款利息予以明確約定,且在《欠條》中亦未約定購房款交付日期及逾期利息,故本院確認被告董某某從原告張某某起訴之日起,以涉案購房款2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向原告張某某支付逾期利息損失。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某支付購房款200萬元及利息(以購房款2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88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8880元(已預交),由被告董某某負擔20000元(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隨案款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沈九安
審 判 員 楊 瑞
人民陪審員 牛太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蘇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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