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訴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0閱讀量:(1159)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云民初字第3272號
原告胡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蔣壘,江蘇維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周某。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孟衛(wèi)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蔣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胡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guān)系。被告因資金周轉(zhuǎn)緊張,2013年6月向原告借款并稱一周還,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通過自己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取款1萬元借給被告,基于對被告的信任,原告當時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2013年7月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自己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取款1.5萬元借給被告。鑒于兩次借款數(shù)額較大,原告要求被告就兩次借款一起出具借條。2013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局借條一張載明”今借胡某某貳萬伍仟元整”。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還款,被告要么躲避不見、要么不接、要么推脫過幾天就還。故訴請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979元(利息自2013年6月29日計算至2014年10月15日,之后計算至法院判決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周某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周某分兩次向原告胡某某共借款25000元,借款時未出具借條。2013年7月8日,被告周某分兩次向原告胡某某補寫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胡某某貳萬伍仟元整。周某,2013.7.8”。原告于2014年1月7日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個人業(yè)務(wù)、憑證牡丹靈通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借條、錄音資料及原告的當庭某述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欠原告胡某某借款25000元的事實清楚,雙方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明確,被告周某依法應(yīng)當償還原告胡某某借款25000元。原告主張借款期限為一周,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應(yīng)為不定期無息借款,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于不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故對于原告訴訟請求中自2014年1月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胡某某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本金25000元,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75元減半收取為237.5元,由被告周某承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孟衛(wèi)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席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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