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與朱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3閱讀量:(1815)
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洛龍民初字第2714號
原告郭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會智,河南萬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朱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缺席)
原告郭某訴被告朱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會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郭某和被告朱某某系大學同學關系,2014年7月20日,原告郭某以自己的名義和房東孫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向房東交納租金60000元和物業(yè)管理費2044.8元。租賃合同簽訂以后原告郭某到北京工作,就把租賃合同原件交給朱某某保管。房屋裝修好后被告未經(jīng)原告同意于2014年9月17日私自把該房屋租賃合同原件交給房東孫某某,并把該房屋轉(zhuǎn)讓給第三人高某某,朱某某從高某某處獲得轉(zhuǎn)讓費95000元,原告郭某多次要求被告朱某某返還95000元,但被朱某某拒絕,現(xiàn)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一被告朱某某返還不當?shù)美?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之日,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朱某某未提交答辯意見。
審理查明,原告郭某與被告朱某某是同學關系。2014年7月20日原告郭某與案外人孫某某簽訂租賃合同一份,期限為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由孫某租用孫某某房屋使用。房屋租賃后,原告郭某委托被告朱某某辦理房屋裝修事宜,2014年7月20日,被告朱某某未經(jīng)原告郭某同意,將該房屋轉(zhuǎn)租給他人,收取轉(zhuǎn)讓費95000元。2015年6月原告郭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朱某某返還租金,2015年6月12日本院的庭審筆錄中被告朱某某認可其將郭某承租的上述房屋轉(zhuǎn)租了出去,收到轉(zhuǎn)租租金95000元。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原被告是同學關系,原告郭某委托被告朱某某裝修房屋,而被告朱某某卻未經(jīng)原告同意將該房屋轉(zhuǎn)租,獲取利益。被告占用該款沒有合法根據(jù),顯屬不當?shù)美?,應當予返還。被告朱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jù)材料,因此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擔。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郭某人民幣9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自起訴之日至上述指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175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麗君
審 判 員 張 靜
人民陪審員 羅晶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齊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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