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辛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8閱讀量:(1315)
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安刑初字第82號
公訴機關(guān)河北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辛某甲,又名辛某丁,經(jīng)商。2015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北京市海淀區(qū)公安局抓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同年4月17日被安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安新看守所。
辯護人陳景峰、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冀安檢公訴刑訴【2015】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辛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河北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辛某甲及其辯護人崔小兵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辛某甲在安新縣端村鎮(zhèn)馬家寨村因玩牌與金某(韓某丙之妻)發(fā)生矛盾,后辛某甲等人找到韓某丙家門口,用磚砸韓某丙家大門,與韓某丙等人發(fā)生打斗,被告人辛某甲毆打韓某丙,致韓某丙受傷。經(jīng)鑒定,韓某丙的傷屬輕傷。2015年9月25日雙方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辛某甲一方賠償被害人韓某丙一方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9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辛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韓某丙的陳述,證人魏某、李某甲、韓某甲、王某、金某、楊某甲、楊某乙、劉某甲、劉某乙、馮某甲、馮某乙、辛某乙、劉某丙、馮某丙、劉某丁、白某、馮某丁、劉某戊、馮某戊、楊某庚、李某乙、楊某丙、劉某己、韓某乙、劉某庚、辛某丙、楊某丁的證言,辨認筆錄,安新縣公安局端村派出所勘驗筆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及照片說明,保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冀公保鑒法臨字[2015]6556號關(guān)于韓某丙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韓某丙的住院病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到案經(jīng)過,安新縣公安局證明,戶籍證明信,調(diào)解協(xié)議及收條證實。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辛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辛某甲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甲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且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辛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刑期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楊 敏
審 判 員 于紅帆
人民陪審員 田振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韓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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