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5閱讀量:(1285)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潘民一初字第01753號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淮南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職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某某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蘇志元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本院依原告李某某申請,依法對被告王某某所有的皖D9XXXX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予以財產保全。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允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7月15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資金從原告處借款20萬元,2014年1月4日被告以相同理由又向原告借款20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沒有還款,還有意躲避原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借款40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未應訴答辯,未到庭質證,未提交任何證據(jù)。
原告李某某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jù)為:
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2013年7月15日欠條一份、2014年1月4日借條一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萬元。
經庭審舉證,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jù)認證如下:
對原告證據(jù)1,證明原告主體資格,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證據(jù)2,證明被告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于2014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被告未到庭應訴,放棄質證等訴訟權利,視為對借款事實的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上述認定的證據(jù)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7月15日,被告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20萬元,并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到李某某貳拾萬元(200000元)。”2014年1月4日,被告以同一理由又向原告借款20萬元,并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元)。”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未還款,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40萬元,有其給原告出具的欠條、借條為證,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理應償還,被告放棄質證權利,視為對該借款事實的認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4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王某某償還李某某借款40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保全費2520元,合計6170元,由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雙方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 判 員 蘇志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徐函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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