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方某某、宋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6閱讀量:(1752)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園民初字第0994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璟,江蘇南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屈某。
原告王某與被告方某某、宋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云獨任審判,后因案情復雜,本案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22日、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璟,被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方某某于2013年3月簽訂了《租房協(xié)議書》,約定租金每年20000元,租期至2015年3月31日。2014年3月初,方某某通知原告將出賣房屋,原告表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被告方某某拒絕告知交易價格。2014年4月1日,被告方某某突然對租賃房屋斷水斷電,次日換掉鑰匙,并強行將原告物品搬出。2014年4月8日,原告得知方某某已經將租賃房屋已于2013年11月11日過戶轉讓給了被告宋某某,方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兩被告惡意轉讓租賃房屋侵犯了原告優(yōu)先購買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方某某盡快將原告物品搬回原告承租的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某某水岸花園XX幢XXX室,并恢復房屋裝修原貌;2、原告繼續(xù)承租涉案房屋;3、請求兩被告賠償惡意侵犯原告租賃房屋優(yōu)先購買權的經濟損失(待評估);4、請求兩被告承擔訴訟費。審理中,原告明確要求兩被告侵權造成的損失為24.5萬元。
被告方某某辯稱,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期在2013年到期后,原告王某要求續(xù)簽合同,我們當時告知她房子肯定要賣的,王某說其在園區(qū)的出租房有50多套,我父親就和王某簽訂《租房協(xié)議書》。2013年8月,我們提前通知了原告該套房屋即將出售,并告知了價格,王某短信回復“2014年3月30日合同結束,到期搬走。”故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由于原告沒有到期搬離。所以我方在2014年4月1日報警,2014年4月2日我方自行恢復毛坯原樣,將房屋交付被告宋某某,將原告的東西搬離并通知原告領取。我方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原告和我方的合同已經終止了,原告沒有權利繼續(xù)承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宋某某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其是通過中介買的,是善意第三方。對原告和被告方某某之間的糾紛我方不知情。我方已對爭議房屋裝修并且實際入住。原告曾經發(fā)了一條短信,確認原告在2014年3月30日搬走,所以其才決定買這套房子,但是王某到期沒有搬走。因為原告沒有搬走,其和方某某實際交接是在2014年4月2日。
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26日,被告方某某(甲方)的父親方先金經方某某同意與原告王某(乙方)簽訂《租房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將某某水岸XX自有商品房一套租賃給乙方;租期2010.4.1至2013.3.31,租期叁年;租金每月1300元,甲方承擔物業(yè)費,乙方承擔有限電視費、寬帶費、水電費、停車費等使用費,稅費各付各,甲方以毛坯房出租給乙方,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損壞東西照價賠償,乙方為轉租方向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租期內常住人口最多8人,超出加房租20%。違約責任租期內甲方違約,違約金貳萬元,允許甲方更名并重訂合同,即帶約出售。
2013年3月5日,被告方某某(甲方)的父親方先金經方某某同意與原告王某(乙方)簽訂《租房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將某某水岸XX自有商品房一套租賃給乙方;租期2013年4.1至2015年3.31,租期兩年;租金每年貳萬,物業(yè)費乙方付,乙方承擔有限電視費、寬帶費、水電費、停車費、物業(yè)費等。房租一年一付。違約免租金一個月。”
2013年8月17日,方某某、林某某(甲方)與宋某某(乙方)、蘇州潤田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甲方將本案訴爭房屋,出售給乙方。房屋價格為1655000元。并且約定“在該房屋新證出來后,甲方需留人民幣伍萬元整于丙方,待該房屋租賃合約到期即2014年3月31日,待乙方收到房屋,辦理結束物業(yè)交接手續(xù)且無異議,丙方返還甲方。”2013年11月11日,某某水岸花園XX幢XX室房產證登記所有人為宋某某。
2014年4月1日,方某某要求王某搬離爭議房屋,雙方發(fā)生糾紛并報警,《接處警工作登記表》顯示:“艾拉某某水岸XX,與二房東有糾紛,林某某報警稱,因王某租賃XX到期后家中東西沒有搬走發(fā)生糾紛,現(xiàn)告知雙方通過法院處理。”
2014年4月2日,方某某與宋某某對爭議房屋進行交接,并簽署《房屋結件單》,明確“今后相關房屋事項原房東與二房東之間產生糾紛與新房東無關。”
2014年4月2日下午3點47分,方某某的妻子林某某向王某發(fā)送短信通知“王某,請你于2014年4月2日下午4點前來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某某水岸XX幢XX樓領走并確認你的東西。17點以后,我們概不負責。”后,林某某又于2014年4月7日、25日短信通知王某領走物品。王某對短信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表示雙方存在很大的爭議,方某某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原告的裝修拆除。
審理中,原告與被告方某某確認原告房租繳納到2014年3月31日,尚有1300元押金在被告方某某處。原告表示其為裝修爭議房屋花費了3萬多元。
上述事實,有《租房協(xié)議書》、《房屋買賣協(xié)議》、《房屋結件單》、《接處警工作登記表》、房地產權證等以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首先,關于原告是否享有訟爭房屋的優(yōu)先購買權的問題。原告自2010年3月始一直承租系爭房屋,2013年的《租房協(xié)議書》系2010年的《租房協(xié)議書》的。在2010年的租賃協(xié)議中有“允許甲方更名并重訂合同,即帶約出售”的約定。該約定表明,租賃房屋的權屬變更無需征得原告方同意,因雙方租賃行為具有,應視為原告已經放棄了購買房屋產權的權利。因此原告以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認為其優(yōu)先購買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原告在審理中陳述“除了該套房屋,我還承租了本小區(qū)的其他幾套房子,用來對外出租”,“7個門也是我們裝的”,2010年租房協(xié)議書中約定“乙方為轉租方向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租期內常住人口最多8人”,上述均表明原告將租賃房屋用于轉租,故原告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對于原告相關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王某與被告方某某簽訂的租房協(xié)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租賃協(xié)議書約定租期至2015年3月31日,而方某某提前將原告物品搬出,終止合同,違反了合同約定。因此,本院認為方某某解除合同屬違約。方某某辯稱,王某同意在2014年3月30日搬離,原告王某予以否認,被告方某某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采信。結合被告方某某已將原告物品搬出,被告宋某某已實際入住爭議房屋,被告宋某某亦不同意將爭議房屋出租給原告,租賃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故原有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本案中不宜判令恢復原狀及繼續(xù)承租房屋。本院確認雙方之間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書》已于2014年4月2日實際解除。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出租人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由于宋某某已重新裝修入住爭議房屋,致使裝修部分的損失無法確定,現(xiàn)原告表示其裝修花費3萬多元,并要求方某某支付損失24.5萬元,本院考慮裝修折舊情況及原告另外尋找房源等因素,綜合酌定被告方某某賠償原告損失合計2萬元。由于方某某已在2014年4月2日將原告的物品搬出后,就通知原告領取,原告應當盡早領取,以防損失擴大。原告在與被告方某某的租賃關系解除后,被告方某某理應負返還押金之責。
據(jù)此,本院依照《》第、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王某與被告方某某在2013年3月5日簽訂的《租房協(xié)議書》于2014年4月2日解除;
二、被告方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某押金人民幣1300元;
三、被告方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損失合計20000元;
四、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第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1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王某負擔3515元,被告方某某負擔1500元。被告方某某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支行,帳號:10×××99。
審 判 長 朱 云
人民陪審員 戴惠安
人民陪審員 邵煜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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