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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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城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交刑初字第18號
公訴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于2013年4月11日被交城縣公安局天寧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交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交城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沖,男,山東君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姚學寨,男,山西豐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交檢刑訴(2013)第1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麗萍、張文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趙沖、姚學寨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借幫助趙某某討債為由與張某甲(另案處理)等二十余人,采用拉條幅、喊口號等形式將交城縣某公司生產(chǎn)區(qū)道路、辦公樓大門圍堵,嚴重影響廠內(nèi)正常生產(chǎn)、生活秩序。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與張某甲等人不聽某公司保安勸阻,又強行闖入辦公樓,并與保安發(fā)生沖突,致使保安人員閆某某受傷,并嚴重影響廠內(nèi)的正常生產(chǎn)生活秩序。后被告人王某甲又到交城縣工商局辦公樓上以跳樓形式以達到其討債的目的,該行為致使交城縣城區(qū)部分地區(qū)交通秩序受到影響。
經(jīng)鑒定,閆某某外傷后致頭皮挫傷,甲床出血構成輕微傷。經(jīng)鑒定,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擾亂沖擊某公司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97755.83元。
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且為積極參與者,其行為應當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jù)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且為積極參加者的認定無異議;2、被告人王某甲雖然構成犯罪,但是其犯意的提起是因為索要屬于他的合法債務,并且犯意的提起是張某甲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在主觀方面與其他單純的積極參加者具有顯著區(qū)別,且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并且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法庭酌情從輕處罰;3、關于公訴機關提供的損失的鑒定意見,鑒定機構的依據(jù)是參照設計生產(chǎn)能力來計算的,該結(jié)論系理論推算,非實際損失,鑒于該鑒定有瑕疵,望法庭綜合予以考慮。且保安閆某某的傷勢并非被告人王某甲毆打所致,建議對被告人從輕判處。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借幫助趙某某討債為由與張某甲(另案處理)等二十余人,采用拉條幅、喊口號等形式將交城縣某公司生產(chǎn)區(qū)道路、辦公樓大門圍堵,嚴重影響廠內(nèi)正常生產(chǎn)、生活秩序。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與張某甲等人不聽某公司保安勸阻,又強行闖入辦公樓,并與保安發(fā)生沖突,致使保安人員閆某某受傷,并嚴重影響廠內(nèi)的正常生產(chǎn)生活秩序。后被告人王某甲又到交城縣工商局辦公樓上以跳樓形式以達到其討債的目的,該行為致使交城縣城區(qū)部分地區(qū)交通秩序受到影響。
經(jīng)鑒定,閆某某外傷后致頭皮挫傷,甲床出血構成輕微傷。經(jīng)鑒定,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擾亂沖擊某公司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97755.83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王某甲的出生時間。
2、視頻資料及截圖,證明2013年4月8日、4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及其他參與人員在某公司內(nèi)圍堵道路及強行闖入辦公樓的情況。
3、交城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某公司保安閆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被圍堵廠區(qū)人員毆打外傷后致頭皮挫傷,甲床出血構成輕微傷。
4、山西光大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證明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聚眾擾亂沖擊山西省交城縣某公司正常經(jīng)營秩序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97755.83元。其中生鐵生產(chǎn)經(jīng)營損失為25090.21元;鑄件生產(chǎn)經(jīng)營損失為69126.37元;保安醫(yī)藥費損失為3539.25元。
5、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送檢的山西省交城縣某公司某分公司與趙某某于2008年5月27日所簽的購銷合同上落款處印章、2008年7月7日的結(jié)算單上印章均與在交城縣公安局備案的山西省交城縣某公司某分公司印章不一致,即合同和結(jié)算單上的印章印文與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而成。
6、交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告人王某甲2013年4月11日爬到工商局樓上揚言要跳樓以達到其討債目的,造成群眾圍觀、道路堵塞,因此被交城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7、指認記錄及照片,證明在交城縣公安民警的組織下,被告人王某甲對其參與圍堵某公司的地點(辦公區(qū)大門口及門口道路、生產(chǎn)廠區(qū))、人員聚集地點東方石化加油站、他們在交城居住的旅館星源旅店、其欲跳樓的地點工商局樓頂進行了指認。
8、辨認記錄,證明在交城縣公安局民警的組織下,被告人王某甲對趙某某、馬某甲及其妻女、馬某乙、張某甲進行了辨認。證人曹某對張某甲、王某甲進行了辨認,稱他們是2013年4月8日、4月11日圍堵、沖擊某公司的人。
9、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的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王某甲無前科劣跡。
10、租賃合同、購銷合同、結(jié)算單,證明山西省交城縣某公司與何某某于2006年10月25日簽訂了租賃合同,即由何某某租賃鐵廠并對外獨立經(jīng)營,何某某經(jīng)營期間所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某公司無關。何某某以山西省交城縣某公司某分公司的名義于2008年5月27日與趙某某簽訂了購銷合同,并于2008年7月7日簽訂了結(jié)算單,即截止2008年7月7日某公司某分公司負責人何某某欠趙某某4800000元。
11、詢問孫某某的筆錄,證明她是星源旅店的工作人員,在前臺負責登記、接待住宿的客人,有時打掃房間。2013年4月7日晚上10點多大約有十六、十七個外地人入住星源旅店,這些客人共開了5間房,4月10日上午11點多退房離開旅店,這些人一共有3輛黑色小轎車、1輛越野車,車牌號都不是本地的,都是以”京”、”津”、”甘”打頭的。這些人員入住時有5個人帶的身份證,分別叫趙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郭某某、張某乙,其他人都不帶的身份證,其中還有一名婦女帶的一個兩三歲的小女孩,這些人說話像東北口音。他們一共住了3天,房費共1200元,是一個叫趙某某的人付的房費。入住期間沒有發(fā)現(xiàn)這些人商量什么重要的事情,也沒有其他人找過他們。
12、詢問曹某的筆錄,證明他是某公司保衛(wèi)科負責人。2013年4月11日上午10點多,有3個男子和1名婦女、1個小孩來到公司門口要進廠區(qū)找老板,按照規(guī)定只有經(jīng)過要見的本人同意并進行進廠登記才可進入,當時對方既不打電話也不登記,保安人員便阻止其進入,對方?jīng)]有說什么,不一會就來了3輛車,從車上下來十幾個又高又壯的男子,之前先來的幾個人中的一個朝這十幾個人揮了一下手,這些人就全部往廠區(qū)門口沖,由于人太多,在場的保安阻止不了,對方便一直沖到辦公室門口,在阻止過程中雙方發(fā)生了沖突,相互打了起來,是對方先動的手。當時保衛(wèi)人員閆某某頭部、胸部受傷,還有幾個保安有輕微擦傷。之后這些人員又出了廠門,那名指揮的男子說”執(zhí)行第二套方案”,這些人就走了。另證明這些人員在2013年4月8日就來過廠里,來了后喊口號、拉條幅,并用車堵住生產(chǎn)區(qū)的大門,不讓車輛通行,擾亂了生產(chǎn)秩序,公司人員當時報了警,這些人員就散開了。另證明,經(jīng)過辨認被告人王某甲就是在2013年4月8日參與圍堵公司,4月11日第一個沖進辦公區(qū)的人。
13、詢問覃某某、任某某的筆錄,均證明2013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與張某甲等人去過某公司門口并采取圍堵大門、放喇叭、拉條幅的形式擾亂廠內(nèi)秩序。2013年4月11日這些人員又來到公司,在張某甲的號召下,被告人王某甲第一個沖進辦公區(qū),現(xiàn)場20余人與公司保安發(fā)生了爭執(zhí),并致保安閆某某受傷,廠內(nèi)一片混亂,工作人員無法正常工作。
14、詢問閆某某的筆錄,證明他是某公司的門衛(wèi),2013年4月11日上午10點多,他正在生產(chǎn)廠區(qū)門衛(wèi)處上班,聽見對講機里面說有人在辦公樓門口鬧事,他就過去,去了后看見3名男子正在往廠區(qū)沖,他們就趕快阻止對方,其中1名男子打了個電話一下就來了十幾個人,強行往廠內(nèi)沖,在攔堵過程中他被打倒在地并昏迷。另證明這些人員在4月8日就來過廠里,來了后把大門堵上并且還拉條幅、喊口號,擾亂了廠內(nèi)生產(chǎn)秩序。
15、詢問崔某某的筆錄,證明他是交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協(xié)勤,2013年4月11日他在舊車站崗亭值班,中午1時40分許他來上班的時候,發(fā)現(xiàn)工商局樓下交通堵塞,圍觀人員很多,現(xiàn)場秩序混亂,車輛不能正常通行,經(jīng)過核實他才知道是因為有人在工商局樓上要跳樓,道路交通堵塞持續(xù)半小時,后在他們的疏導下車輛開始正常通行。
16、詢問趙某某的筆錄,證明2013年4月8日和11日他和張某甲,還有張某甲叫的人共20來人去過某公司,去的目的是因為某公司欠他的錢,當時是何某某簽的合同,但是章是某公司某分公司的公章,所以他就去某公司要錢。張某甲跟著他去是因為他欠張某甲的錢,其他人都是張某甲叫的,他不認識,但是那些人都是2013年4月7日就來交城了,來了后吃飯、住店都是他付的錢,因為他欠張某甲錢。他們兩次去了公司都不讓他們進門,他們就采取喊口號、拉條幅的方式,并且開車圍堵了大門。4月11日他們還因為強行要進辦公樓與公司保安發(fā)生了爭執(zhí),他還被打傷了。
17、訊問王某甲的筆錄及庭審供述,主要供述了2013年4月7日他和張某甲、他干姐和孩子一起開車來到交城,是張某甲叫的他,因為張某甲欠他錢,他反復問張某甲要錢未果,張某甲叫他一起去某公司要債,并說要上錢先還給他并且再多給他一點。當天一起在交城住的還有十幾個人,都是張某甲叫的(可能是花錢雇的)。4月8日他們相跟著去了某公司,在門口有的拉條幅,有的放喇叭,他當時拉了一下條幅,同行的人還開車把大門圍堵了,不讓車輛通行,后來防暴隊來了他們就散開了。4月11日張某甲又組織他們來到某公司,還是十幾個人,去了后先在門口拉條幅、喊口號,接著張某甲就叫大家往進沖,大家就強行沖進廠里,他是第一個沖進去的人,接著他們的人又在辦公樓門口和保安發(fā)生了沖突,雙方打了起來,撕扯過程中他的衣服還被撕破了。當時廠里一片混亂。后來他們從廠里出來后,在車上張某甲說現(xiàn)在沒其他辦法了,只能通過”跳樓”引起媒體關注,讓政府出面處理這個事情了,他當時要錢心切,心里著急,沒有多想就爬上了樓頂,一起在樓頂?shù)倪€有他干姐和孩子。
上列證據(j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某公司工作、生產(chǎn)無法進行,并且對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且為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王某甲的參與是由張某甲提起,且系索要合法債務引起的辯護意見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納;其提出的某公司損失的鑒定結(jié)論有失客觀的辯護意見無法律支持,本院不予采納;其提出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某甲的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員 康 婕
審 判 員 李 瀟
審 判 員 劉曉楠
二〇一四年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馬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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