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廖某某與劉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4閱讀量:(1739)
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贛0703民初2059號
原告:廖某某,女,19**年**月**日生,住贛州市南康區(qū)。
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贛州市潭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男,19**年**月**日生,住贛州市南康區(qū)。
委托代理人:袁長城、劉斌,江西袁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廖某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廖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兒劉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女兒劉某乙由被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各自負擔;3、依法分割位于龍嶺鎮(zhèn)某某村某某號價值35萬元的房屋一棟以及汽修店價值20萬元的汽修配件。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戀愛,2008年1月28日登記結婚,2008年11月18日生育女兒劉某甲,2012年12月27日生育女兒劉某乙。由于雙方性格不和,經常吵架,被告甚至毆打原告。2011年,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后雙方調解和好。但雙方此后仍因瑣事常有爭執(zhí),現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性格不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被告劉某辯稱,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和原告僅因小事起矛盾,并未導致夫妻感情的徹底破裂;原告與答辯人共育有兩小孩,雙方應為了子女健康成長,共同建設好家庭。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自由戀愛相識,于2008年1月28日登記結婚,同年11月18日生育女兒劉某甲,2012年12月27日生育女兒劉某乙。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常因瑣事發(fā)生爭吵。為此,原告曾于2011年向本院起訴離婚,在本院的主持下雙方調解和好?,F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雙方自登記結婚至今已六年之久,且生育兩個女兒,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告因家庭瑣事吵架就草率起訴離婚,是一種對婚姻家庭不負責任的表現,希望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共同撫養(yǎng)教育好子女,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現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事實,故其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廖某某和被告劉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廖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曾韻瑤
人民陪審員 邱萬柄
人民陪審員 李志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王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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