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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移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體,尋找現場周圍的應便器材,如石灰、粉筆、樹枝等對與事故有關的易消失與變動的痕跡進行標記,勸告無關人員與車輛不要進入事故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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