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對“撤銷學位”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發(fā)表于:2015-03-06閱讀量:(4256)
3月3日,抄襲門北大女博士對被撤銷學位發(fā)表了自己的態(tài)度。她不能接受北大“撤學位“處理結果,并聲稱自己沒有抄襲。事件發(fā)生后,北大女博士情緒低落,她表示自己為學業(yè)付出了大把的青春,最終落得一無所有的下場,她不甘心,所以她決定起訴北大要維權到底。那么她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嗎?
一、“撤銷學位”行為的定性
在判斷一個糾紛是否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時,首先要確定,影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而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時,第一步要確認,實施該行為的主體是不是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行政活動,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承擔由此承擔法律后果的組織。其中有四類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一)、授權的企業(yè)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yè),郵政企業(yè),電信企業(yè)等公用事業(yè)企業(yè)。(二)、授權的事業(yè)單位。(三)、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yè)協會。(四)、授權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由此,承擔著滿足社會對教育方面需要的公辦大學,自然是事業(y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梢允谟?、撤銷學位。高校依據法律授權并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機關行使學位授予權,由此具有了授權性行政主體的地位。所以,高校做出的“撤銷學位”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一個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可訴性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具有可訴性。只有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才可以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對以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述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而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對學位論文作假的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所以撤銷學位這一行政行為亦可提起訴訟。
根據前述情形,如果事實確如北大女博士所言不存在抄襲,那么她應當盡快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恢復名聲,以證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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