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有哪些風險
發(fā)表于:2016-01-13閱讀量:(3372)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正因為其并不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存在以下一些風險:
一、簽訂《認購書》一般發(fā)生在房地產(chǎn)項目尚不符合預售的條件下。
我國《房地產(chǎn)管理法》對商品房預售有較為嚴格的管理,而簽訂《認購書》可以規(guī)避商品房的預售審核,并可通過收取認購定金的方式獲取房地產(chǎn)項目的建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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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購書》缺乏政府部門的監(jiān)督,對開發(fā)商履約能力的疑問較大。
二、雙方在簽訂《認購書》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并沒有形成
買房人并不知道《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等到《認購書》約定的訂約時間到了,才由開發(fā)商單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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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開發(fā)商常常憑借《認購書》,以沒收定金要挾買房人,“逼迫”買房人接受《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不平等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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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認購書是由房產(chǎn)商制定的,內容中通常存在以下不利于買房人的陷阱
因此買房人應盡可能地與房產(chǎn)商簽訂詳細的認購書。一般來講認購書有以下陷阱1、內容過于簡單,僅包括房屋地址、面積、價格、交樓日期等;
2、對分攤面積、稅費、違約責任、配套設施、裝修標準、房地產(chǎn)交付及定金的退還或喪失的條件、物業(yè)管理等諸多內容不作規(guī)定或者不作詳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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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產(chǎn)商以隱瞞重要事實,如將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進行銷售,欺騙購房者,讓購房者先簽認購書,收取定金,后簽預售合同,騙取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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