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死緩”指的是“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因此是死刑制度的一種,并非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附加刑。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jié)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