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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3歲女生和14歲男生發(fā)生性關系。男生犯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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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要看情況。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是否要求明知才構成犯罪的問題,我國司法實踐及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一直堅持區(qū)別對待的原則:對于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都應當依法認定為強奸罪,這是司法實踐一貫作法。在談戀愛和正常交往過程中,雙方自愿發(fā)生了性行為,確有證據證實行為人不可能知道對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納其不明知的辯解。雙方如果都是未成人,且自愿,情節(jié)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男方一般不認為是強奸罪。但是這個引導不好,未成年人要樹立正確的婚戀價值觀,在身心未成熟過早做出一些行為,從人生長河來看會有很大的影響。所以很多事情為什么說要成年以后再做,就是無論是身心知識儲備認知都達到一定水平了,可以對自己負責才允許去做。未成年人很多大部分做出很多行為是無法為自己負責,萬一做錯事或者受傷害影響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