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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在公告欄內張貼公告的形式通知召開股東會,能否視為有效通知?之后召開的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是否有效?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具體分析: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史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照法律規(guī)定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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