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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的存續(xù)期間,出租人在出賣該租賃房屋時,承租人得以與其他購買人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該租賃房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為保障雙方權益,那么《勞動合同》中關于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guī)定,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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