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4-12-31閱讀量:(4397)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范圍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的規(guī)定,下列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
勞動爭議管轄指的就是勞動爭議歸哪個勞動仲裁委管。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此有所規(guī)定:
1、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可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2、如果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
(一)時效期間
勞動爭議案件的發(fā)生:
2008年5月1日之后→→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2008年5月1日之前→→適用《勞動法》→→六十日。
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不受時效期間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時效中斷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包括如下情形:
(1)【主張權利】→→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權利救濟】→→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同意履行】→→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3.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四、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申請勞動仲裁,你準備充分了嗎?
(一)案件受理
當事人→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
仲裁委員會: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決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
→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發(fā)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二)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三)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四)仲裁裁決
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各方答辯→當庭調查、主持辯論→調解→調解成功→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
一方當事人不執(zhí)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仲裁裁決期限:
一般→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仲裁舉證這么做?。。?!
勞動仲裁中的調解書長這樣,( ﹁ ﹁ ) ~→
五、勞動爭議仲裁的效力
(一)非終局的仲裁裁決的效力
所謂非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一般是15日)未提起訴訟的,則裁決書生效,否則不生效。非終局的裁決,并非一經作出即生效,且將來能否生效也是不確定的,是否生效完全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行使訴權及其訴求是否妥當。
該類型裁決的效力狀態(tài)可以作如下區(qū)分:
1、裁決不具備效力的狀態(tài),可以分為多種情形:
(1)【15日內】自裁決書作出至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裁決書在該期間內處于不生效的狀態(tài);
(2)【訴至法院】當事人于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至法院的,該裁決書仍然處于不具法律效力的狀態(tài);
(3)【不屬于勞動爭議】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4)【同一勞動爭議事項在法院進行審理】受理法院就同一勞動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并就爭議問題作出實體判決或裁定,及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的,裁決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具備法律效力的狀態(tài)可分為:
(1)【不起訴】當事人雙方于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均不起訴的,裁決書自期滿之日起生效;
(2)【超過起訴期間】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3)【撤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終局的仲裁裁決
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的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被撤銷,系具備執(zhí)行力的裁決,可作為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依據。并且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具備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該裁決的,勞動者可以起訴至法院;而用人單位則必須在具備法定條件下,并應向仲裁庭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因此,終局裁決除非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否則即具備法律效力。
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要這么寫 (⊙o⊙)
勞動仲裁無小事,系統(tǒng)認識早建立~~~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