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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用汽車作為抵押和保證人擔保,但是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后期如不能還款,是否可以用抵押物進行拍賣追回借款?是不是必須先用汽車拍賣償還后,余下的借款才能再找但保人償還借款?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xù)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車輛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權的設立,可以起訴至法院申請拍賣。但未經(jīng)登記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如果對方把車輛賣給不知情的買方,您無權要回車輛;或者對方把車輛抵押給了第三方,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債權,優(yōu)先償還。 關于保證人擔保,需要看是什么類型的擔保。 1,一般保證:先由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只有對其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無果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糾紛未經(jīng)起訴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的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無果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不受順序的約束。 若合同未明確擔保的類型,則默認提供一般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