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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在2018年9月1日借款5萬元,我們約定從10月1日開始,每月1日還款1萬,五次還清。其中一直未還款,直到21年10月2日再次相遇,催促其還款,他說超出訴訟時效,我想知道主張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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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根據法律規(guī)定借貸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是從債權到期之日起三年,從前面約定來看應當是,所以應該是從18年10月1日開始對方不履行還款義務要進行催告,沒有催告的話訴訟時效是21年10月1日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