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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08:43 ? 請教一個稅務問題,我是個體工商戶,在國稅是查賬征收,在地稅是雙定戶,在地稅申請注銷時,地稅與國稅數(shù)據(jù)對碰后發(fā)現(xiàn)我以前年度國稅增值稅的申報收入比地稅核定的收入要大,現(xiàn)要求我補報以前年度個人所得稅,請問他們的稅款追征期是多久?依據(jù)是什么?這種行為屬于偷稅行為嗎?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xù)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 您的問題是指國稅局以您交稅數(shù)額不足,要求您補充交稅?如果是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有權要求您不足相關未足額繳納稅款。追征期限依據(jù)情況不同而不同:
依據(jù)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至于您的情況是否屬于偷稅行為,因為我們尚未清楚您的具體情況,建議您將您更為詳細的情況告訴我們,比如是您的計算錯誤,還是稅務機關計算錯誤,或者其他情況,以便我們可以更好為您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