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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為止最高院關于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仍然有效的是2009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面是本司法解釋的全文。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核期,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內請長假,可能使得用人單位無法對勞動者進行較為詳細全面的考察,且會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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