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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二房東簽訂了一年的租房合同。最近突然發(fā)現(xiàn)這房子06年發(fā)生過惡性殺人案,非常影響我的正常居住。我要搬走,但是二房東說我搬走就是違約,要扣除我約定的2個月房租。我覺得這是二房東的原因,希望不賠償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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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這個需要看你們簽訂的租房合同里面的具體約定,是否存在對方違約的條款。 當前法律中并未明確“兇宅”不可以出租,解除租房合同應做以下處理:1.如果雙方在租房合同中對此類事情(房東隱瞞房屋重大事故)做過約定,則可以按約定處理,租客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2.若合同中沒有約定,租客得知是“兇宅”后不想續(xù)租,那么這就屬于是在重大誤解下簽訂的合同。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出租人有將出租房屋的相關情況如實告知承租人的附屬義務(即告知義務),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對于房東刻意隱瞞事實的做法,可以先收集必要的證據(jù),如短信或通話記錄等,拿去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如遭遇損失租客也可以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