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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租賃到期,里面辦公室等物品以及屬于我們的東西有的被房東私自拆除,還不讓我方拆走我們的東西(包括三個大門、兩間輔房、車間地坪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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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首先看租賃合同的約定,有約定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根據(jù)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需要看出租人是否有同意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如果出租人同意的,那么對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承租人可以拆除,形成附合的部分原則上歸屬于出租人;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裝修,出租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八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九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nèi)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nèi)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nèi)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j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nèi)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十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fā)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